毒駕被判4個月嫌重 駕駛「手寫2頁悔過書」求情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3月間因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但他覺得量刑過重,決定提出上訴,並出示2頁手寫悔過書。不過,臺北地院法官認爲,一審量刑並無失當,阿哲的悔過書僅是書面上的陳述,無法改變量刑,最終並未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阿哲提出上訴並拿出「2頁手寫悔過書」,希望能獲得輕判。(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5年3月間在路邊吸食毒品,隨即開車上路,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與松江路口時,被警員抓包毒駕,經採集尿液送驗,測得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呈現陽性反應,而且愷他命濃度達436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4940ng/mL。阿哲一審被法官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8萬元。

但阿哲認爲一審量刑過重,決定提出上訴。臺北地院二審法官認爲,經查,阿哲明知不能毒駕,仍心存僥倖,在施用毒品之後開車上路,而且行駛時間不短,行駛距離也很長,他體內的毒品濃度遠高於標準值,可見他的駕駛行爲對社會交通安全的威脅極高。

法官表示,除此之外,阿哲還有恐嚇、傷害、竊盜等多項前科,素行不良,不具備從輕量刑的要件,一審的量刑結果沒有任何違法或失當之處,自然應該予以尊重。

至於阿哲在上訴過程中提出的悔過書,內容表明不會再從事任何違法駕駛行爲。法官指出,悔過書雖然可以表達悔過之意,但終究只是書面上的陳述,與一審時他坦承犯行並表示有悔過之意,本質上並無不同,所以無法僅憑這2頁手寫悔過書,就認定他在犯後態度上,與一審量刑時有任何重大到可以影響量刑輕重程度的改變,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