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6犯辯「參加廟會不小心」 駕駛求免關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城(化名)因第6次酒駕,被法院判刑有期徒刑6個月,執行檢察官經審覈後不准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阿城向法院聲明異議,表明自己會改過自新、從事公益,但未獲得臺南地院法官採信,日前被判敗訴。

▲阿城酒駕6犯,但他還是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城2025年9月間在臺南市某廟宇飲用啤酒,大約3個小時後騎車上路,行經永康區永二街與永勝街路口時,因闖紅燈被警員攔查,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

由於這是阿城第6次酒駕被抓,法院審理之後,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8萬元;判決確定後移送臺南地檢署執行,但執行檢察官經過初步審覈,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阿豪表明自己是參加廟會不慎觸法,「我是不小心的」,但檢方覆核後,仍以相同理由不准他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阿城這才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他表示,本案酒駕並未肇事致人受傷,還是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他會立即改過自新、從事公益。

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經查,檢方在作成本案執行指揮處分之前,已經給過阿城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程序正當合法;而阿城6犯酒駕,酒測值不低,可見根本沒有記取先前的教訓,若不執行自由刑,恐怕難收矯正之效。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城的說詞,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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