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偷吃泡麵被抓包 業務侵佔情輕法重…減輕仍判4月刑
臺南歸仁超商鄭姓店員去年8月間值大夜班時,偷取店內一碗泡麪當消夜,並竊用咖啡、香菸,店長清點貨品發現短缺,調閱監視器發現竟是鄭所爲,且非頭一遭,報警處理,法官認他侵佔物品價錢共243元,後來也已從薪水直接扣取,若判侵佔罪最低本刑6月仍嫌過重,酌減量處4月刑。
案經張姓店長清點貨品發現短缺後,調閱該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發現8月26日0時起至同日2時19分,鄭姓店員將其保管店內貨架商品香菸1包、咖啡拿鐵1杯及泡麪1碗侵佔入己並食用,決定報警處理。
鄭男坦認,這並非第一次,之前也有一次,因爲當時沒有錢,所以拿過超商的商品,那次店長有跟他說不能再這樣。店長於偵查中表示希望重判。
臺南地院認爲,鄭男固利用其業務上職掌之便,侵佔店家所有財物,然而,他所侵佔店內泡麪等商品共計243元,其中,泡麪1碗原價23元,還以會員點數折扣6元,剩餘17元未付,價值甚微。且依鄭男供述,所侵佔並食用完畢物品,後來都有從薪水中直接扣除。
臺南地院指出,鄭男業務侵佔行爲,對商家所造成損害尚屬輕微且已填補,與以業務侵佔罪最低法定刑度爲最輕本刑6月以上相較,實有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處,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刑,仍嫌過重,所以依法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鄭男擔任超商店員期間,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也不盡忠職守,竟貪圖不法利益,反濫用業務上權限,逕行侵佔業務上所職掌商品,侵害店家財產法益。又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佔財物價值甚微,迄今均未與店家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認他犯業務侵佔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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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店員去年8月間值大夜班時,偷取店內一碗泡麪當消夜,及咖啡、香菸供自己食用,店長調閱監視器發現後報警處理。記者邵心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