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面子! 員工拒絕年會表演遭開除 法院判決出爐

究竟員工是否有義務在年會上表演,大陸法院給出了答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公司年會原本被視爲凝聚向心力的場合,卻因一句「不給面子」,讓企業領導在法律上付出代價。廣東深圳市總工會近日公佈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例顯示,一名員工因拒絕在年會表演節目,隔天即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法院認定公司違法,用工自主權界線也因此被再次劃清。

根據深圳市總工會發布的案例,深圳一家公司在週六舉行年會,領導對外聲稱活動「非強制出勤」,卻要求員工小明(化名)上臺表演脫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爲由拒絕後,遭到領導不滿,並被認爲「不給面子」。

隔天,公司即向小明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定其不服從公司安排、構成曠工,屬於嚴重違紀行爲,直接解除勞動關係。小明對此不服,隨即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解僱。

案件歷經勞動仲裁、一審判決及二審調解,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賠償金。這起案件也成爲近期企業年會爭議中,備受關注的典型案例。

針對年會是否屬於工作範疇,深圳市總工會在案例中進一步說明判斷原則。首先,須檢視活動是否真正建立在員工自願基礎上。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要求「全員參加」,並將出席情況與考勤、績效或獎懲掛鉤,使員工不參加就可能面臨不利後果,該活動即具備強制性,不能簡單視爲福利活動。

相對來說,若用人單位清楚表明年會遵循自願原則,不進行考勤,不參加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甚至爲參與者提供補貼或便利措施,這類活動才較接近企業提供的福利性質。

深圳市總工會特別提醒,用人單位不能藉年會之名,對員工濫用管理權與處罰權。對於非強制的公司活動,員工依法享有拒絕權,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或剋扣工資。

即便是被認定具有強制性的活動,若安排在工作時間以外,用人單位也應依法提供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並保障員工在活動期間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公開後,引發不少勞工共鳴。部分大陸網友直言,基層員工平時已承受繁重工作壓力,年會若淪爲「服從性測試」,只會加深對企業的不信任。法院判決也再次傳遞清楚訊號: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並非無限延伸,管理權一旦建立在「面子」之上,反而更容易在制度與法律面前失去立足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