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企員工拒年會表演脫口秀遭開除 法院認定:違法!須支付賠償金

大陸有員工因拒絕主管要求在年會表演脫口秀,遭公司以「不服從公司安排」爲由開除。該案經由仲裁裁決、一審判決及二審調解,法院最終認定案涉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約,需向該名員工支付賠償金。(路透資料照)

歲末年初,企業行號陸續舉辦尾牙、年會活動,有時也會有員工上臺表演的環節。大陸日前發生職場糾紛,1名員工被主管要求在年會表演脫口秀,該名員工拒絕後,卻遭公司以「不服從公司安排」爲由遭到開除。相關工會單位強調,員工有權拒絕非強制公司活動。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約,需向該名員工支付賠償金。

據「深圳公會」微信公衆號,廣東深圳市總工會近日發佈案例稱,深圳1家公司舉行年會,公司主管稱非強制出勤,並要求員工某位員工在公司年會表演脫口秀。

該名員工以工作繁忙爲由拒絕,主管認爲其「不給面子」,隔天向該名員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爲不服從公司安排、曠工,屬嚴重違紀。該名員工不服公司決定,透過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該案經由仲裁裁決、一審判決及二審調解,法院最終認定案涉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約,需一次性向該名員工支付賠償金。

年會是否屬於工作範疇?廣東深圳市總工會表示,要看年會是否爲員工自願參加,如果用人單位組織年會時,明確提出「全員參加」,並將其與考勤、績效等掛鉤,使得員工不參加可能面臨不利後果,那麼這類活動就具備強制性。

反之,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活動遵循自願原則,不進行考勤、不參加也無任何處罰,還可能爲參與者提供便利或補貼,那麼此類活動就更接近於企業提供的福利性質。

廣東深圳市總工會強調,用人單位不得以年會爲理由,對員工濫用管理權和處罰權,員工有權拒絕非強制公司活動,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約或扣工資;對於強制要求參與公司活動且在工作時間以外,用人單位要依法給予補休或加班費,同時應當保障活動期間員工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