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婦自認大腦遭植晶片捷運揮刀砍高中生 高院改判7年外加2年監護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姓女子懷疑自己被跟蹤,在捷運板南線上拿美工刀劃傷鄭姓高中生的臉、頸,新北地方法院發現她當天疑因病發而出現幻聽、幻覺,依殺人未遂罪判她4年6月徒刑,執行完畢後監護2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王女引發社會恐懼,一審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加重改判爲7年徒刑,刑後監護2年。
王姓女子(44歲)2024年11月8日晚上10點多搭乘往頂埔方向的列車,列車行駛期間,她在第4節、第3車廂見鄭姓高中生站在車廂右側側門旁,竟拿出美工刀朝鄭揮砍。鄭的頭、頸、左耳、鼻子受傷,車上乘客倉皇逃竄,其中王姓和2名蔡姓乘客在奔逃時受傷,而這班車還延遲6倍時間纔到站。
所幸鄭姓高中生奮力抵抗,一旁民衆見狀也上前壓制,王女未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少年經送醫,左臉有8公分、左頸1.5公分、左耳2公分撕裂傷及鼻子2.5×0.1公分的擦傷。
王女坦承犯行,但未與少年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審酌她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先加重其刑,再以未遂犯及患病予以遞減,判她4年6月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適當處所或方式施以監護2年。
檢察官和王女皆上訴。高院認爲王女犯刑法殺人未遂罪、妨害鐵路事業罪以及大衆捷運法「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衆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功能正常運作」罪,應從較重的殺人未遂罪處斷。
檢察官主張王女刺殺少年,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但高院認爲王女並不知鄭是否成年,未依此規定加重其刑。王女在案發前,處於「長期與不存在之人對話」,以及主觀上認爲遭他人監控、有人將對她不利的心理狀態,且先前曾誤認被跟蹤騷擾而報警,經臺大醫院鑑定,她犯案時辨識能力因精神疾病而減低,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
不過高院認爲一審僅判王女4年6月徒刑,刑度偏低,未充分評價她在行駛中的捷運列車上持利刃攻擊,不僅傷害高中生,也引發大衆羣體恐慌,罪刑不相當。
高院認爲王女因幻聽而持刀攻擊不認識的人,癱瘓捷運正常運轉,手段惡劣、危害甚巨,考量她沒有前科、認罪、從事電子零件業、社會復歸可能性不高等情況,判她7年徒刑。
根據臺大醫院精神鑑定,王女仍認爲自己只是「大腦被植入晶片」,多次提及她會考慮與精神科醫師討論停藥,高院認爲她缺乏病識感,王母也表示女兒多年未和家人聯繫,爲確保她在出獄後能持續就醫,因此宣告刑後監護2年。
王姓女子2024年在捷運板南線車廂內揮刀劃傷鄭姓高中生,臺灣高等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罪判她7年徒刑,刑後監護2年。圖/寵物美容師茜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