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開山刀砍殺夫婦遭判8年定讞 20年後因這事高院裁準再審

男子蘇耀輝被控於1997年持開山刀砍殺詹姓夫婦判刑8年定讞,他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蘇當時做的測謊流程有瑕疵、判讀圖譜錯誤,才準開啓再審,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案件開啓再審。

蘇耀輝被控1997年11月27日上午7時許,頭戴全罩式安全帽,夥同姓名不詳的成年男子各持1把開山刀,進入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詹姓夫婦住處旁的樓梯轉角處。

蘇耀輝等人趁詹出門搭電梯,持開山刀砍殺詹左前額、左後頸部等處,詹驚叫,引來屋內的詹妻開門查看,並上前拉開蘇,但蘇再持開山刀朝詹妻臉部、頭頂等處接續砍殺6刀。

蘇等人見詹姓夫婦被砍不支倒地後逃逸離去,鄰居事後發覺,趕緊駕車載詹姓夫婦前往醫院急救,才讓兩人撿回一命。警方隔天到醫院詢問案發經過,詹姓夫婦告知曾檢舉拆除違建住戶而訴訟,並描述歹徒面貌的特徵和身材。

警方旋即提供包括蘇耀輝在內的多張可疑照片,供詹姓夫婦指認,夫婦兩人明確指認出歹徒之一是蘇耀輝。蘇耀輝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一、二審及更一審均判蘇9年徒刑,更二審改判8年徒刑,最高法院2005年駁回上訴而定讞。

詹同年即聲請再審被駁回,2023年再度聲請再審,也二度被駁回,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裁;高院更二審認爲,原確定判決主要證據只有詹姓夫婦的指認及指認,且兩人指認過程有明顯瑕疵,當時詹起初先稱「沒有認清歹徒的面貌」,直到警方提供照片,才指認蘇耀輝。

另外,警方提供蘇耀輝一人的彩色照片供指認,其餘都是黑白卡片,具強烈暗示效果,指認程序有瑕疵;何況詹雖一再指訴是與他有違建糾紛的楊姓案外人教唆蘇耀輝砍殺,但檢察官始終未起訴楊涉犯本案。

高院更二審指出,測謊固然可以用於犯罪偵查、作爲偵察證據使用,但不應成爲審判上的證據,但本案確定判決卻將測謊報告列爲論罪科刑的證據,而本案測謊員當年對蘇耀輝實施的測謊鑑定未依調查局標準作業流程,且圖譜判讀有明顯重大瑕疵。

高院更二審懷疑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存在,且有足以推翻原所認定事實的高度可能性,認爲蘇耀輝聲請再審有理由,雖本案行刑權時效雖已完成,但爲避免可能的冤抑,應裁定開啓再審,以實現個案正義。臺灣高等檢察署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男子蘇耀輝被控於1997年持開山刀砍殺詹姓夫婦判刑8年定讞,他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蘇當時做的測謊流程有瑕疵,裁準開啓再審。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