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重判7年10月 士院判決理由曝光
民進黨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及助理涉詐助理費384萬餘元,另涉關說建案收賄70萬餘元,士林地院今午3時依貪污、洗錢等罪判陳等7年10月徒刑,特別說明判決理由。
法院說,陳怡君擔任2任臺北市議員期間,和其綽號「饅頭主任」的助理張惠霖一起,利用陳怡君弟媳洪於涵、表哥賀璽、張惠霖胞姊張家蓉作爲人頭戶,由不知情楊姓助理製作文書僞聘3人,並向市議會請領助理費384萬8568元,張惠霖收到助理補助費後透過不知情朱姓友人金融帳戶、支票、張家蓉金融帳戶等,層轉洗錢,設置金流斷點。
品嘉建設公司董事長鬍偉良、時任總經理高明義,爲使陳怡君及張惠霖協助加速該公司建案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開挖許可、用電許可等事務,每月支付「顧問費」給張惠霖共70萬5894元,相款金流同樣由張惠霖領出、存匯,設置金流斷點。
法院表示,國家給予議員助理補助費,是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涉及多方面專業領域,希望能由助理協助議員工作,提升問政品質及加強選民服務,陳怡君和張惠霖卻爲一己私利,詐領助理費且隱匿金流,不思廉潔自持,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民代爲民喉舌的清廉形象。
洪於涵、賀璽、張家蓉是陳怡君及張惠霖的親友,涉案並無獲得任何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較輕。胡偉良、高明義爲圖建案發展順利,罔顧國家利益,減損公衆對民代品格操守的信賴。
法官考量陳怡君、張惠霖於偵審時對犯行坦承不諱且繳回犯罪所得,洪於涵、賀璽、張家蓉也始終坦承犯行,各減刑一次;張惠霖及3名人頭助理非公務員,各減刑一次;高明義始終坦承犯行,減刑一次。
判決指出,陳怡君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2次,各判徒刑3年10月、3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張惠霖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2次,各判徒刑2年8月、2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又犯洗錢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併科3萬元罰金;又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4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月。
洪於涵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判刑1年10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3年。賀璽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判刑2年,緩刑2年,支付公庫8萬元,褫奪公權3年。張家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判刑1年11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3年。
高明義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爲行賄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胡偉良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爲行賄罪,判刑1年,褫奪公權3年。
詐領助理費與收取建商費用關說的民進黨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右二)。記者陳正興/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