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一審判7年10月 士檢認量刑過輕提上訴
▲議員陳怡君涉貪判有罪,士檢認量刑難認妥適,決定上訴。(資料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民進黨議員陳怡君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並褫奪公權5年。士林地檢署今(9)日表示,檢察官收受判決後,認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等人犯行重大,對社會公益及觀感影響甚鉅,惟原審量刑仍嫌過輕,難以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已依法提起上訴。
士檢指出,本案經法院審理後雖已判決有罪,但檢方審酌全案犯罪情節,認爲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等人所涉犯行,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亦影響社會對公職人員廉潔的信賴,原審判決就量刑部分尚難認爲妥適,難期達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目的。
士檢表示,檢察官已於今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61條規定,就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等人部分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爲適當之量刑。
至於其餘4名被告部分,士檢指出,檢察官審酌原審判決內容及理由後,認原判決尚無違誤,決定不提起上訴。
一審認,陳怡君擔任北市議員第13、14屆期間,與主任張惠霖聯手操作「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明知洪於涵、賀璽、張家蓉等人並未實際受聘,仍製作聘書、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向市議會申報,使承辦人員信以爲真,持續覈撥薪資與慰勞金。第13屆期間兩人透過洪、賀帳戶詐得298萬餘元,第14屆再藉張家蓉帳戶詐得86萬餘元,累計不法金額逾384萬元,嚴重破壞議會補助經費制度與主計、審計監督機制。依貪污等罪判處陳怡君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則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4年。
合議庭另認定,張惠霖除負責提領款項、拆分轉匯以掩飾資金流向外,也與陳怡君收受建商胡偉良、高明義以「顧問費」名義支付款項,作爲協助「品嘉傳承」建案加速取得建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及臨時用電等行政程序的對價。2023年9月至2025年2月間,建商每月透過賀璽帳戶匯款至張惠霖名下,合計70萬餘元,張再將部分款項交付陳怡君,並由議員辦公室發函、協調市府單位配合。法院認爲兩人詐領助理費又收賄,已嚴重侵蝕公務廉潔與民意代表形象;至於涉行賄的胡偉良,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