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判3月 北市環保局:一定會保障他的工作權

臺北市環保局任職30多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將舊電鍋送給拾荒婦,檢方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宣判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黃男因憂判決影響心情,今請假;環保局強調會關懷他的身心狀況、保障工作權。

環保局長徐世勲表示,昨天已提醒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今日判決出來後,不論結果,要特別關心同仁的身心狀況。清潔隊員並非公務員,而是職工、類公務人員的勞動人口,即便褫奪公權也不會影響工作權,「環保局一定會保障他的工作權。」如果他有心理不舒服、工作上困難,環保局會全力協助。

對於判決結果,徐世勲相信這是檢察官及法官蒐集並檢視相關證據後做出判決,他認爲黃男出發點的立意良善,仍須守法,環保局的立場就是儘量協助同仁工作不受影響,也希望他在職場順利。他說,黃男犯法行爲依規定是一大過處分,環保局經8月中旬職工考覈委員會審議,決議1小過。

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表示,昨天關心黃員,他擔心判決影響心情,今天特地請假。今日判決後關心,黃員擔心結果影響工作權,卓有說明儘量協助不影響工作權;黃員是否上訴則會跟律師溝通,若要上訴,環保局也會給予相關協助。

黃男任職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去年7月26日清運垃圾時,見民衆丟棄的舊電鍋外觀正常,帶回家測試也可正常使用,想到新北市一名拾荒婦曾說,她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便將舊電鍋贈送婦人使用。

事後,清潔分隊接獲舉報「有人把回收來的東西帶回家」,清查後要求黃男自首,黃男也購買新電鍋跟老婦換回舊物,檢方清查認定,就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黃男仍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罪」,偵結起訴,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士林地院今審酌,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理由曝光。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把回收來的一個仍堪用、殘值僅餘32元的電鍋轉送她,因此吃上貪污罪官司被起訴,士林地院今宣判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