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拾荒婦32元電鍋」淪貪污犯 Cheap轟檢察官:吃飽太閒?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阿嬤,竟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消息曝光後引爆輿論,百萬網紅Cheap發文痛批法律僵化,是在懲罰好人,也不禁感嘆「竊國者侯,送鍋者囚。」
▲北市黃姓清潔員獲判緩刑2年。(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據悉,黃員當時見回收的舊鍋尚堪使用,出於惜物與同情心轉贈給拾荒阿嬤。事後 ,他遭隊部告知此舉不妥,遂自費購買新鍋給阿嬤,並主動向廉政單位自首;然而,這一切「老實人的反射動作」,卻換來貪污罪名。
百萬網紅Cheap發文質疑,檢察官在處理此類微罪時,缺乏價值判斷能力,淪爲「法律機器人」。他痛批,許多涉及數百萬貪瀆或詐領鉅額助理費的重大案件,被告往往能獲得緩刑,甚至逍遙法外;而一位基層隊員僅因32元的舊鍋,就被貪污重罪起訴,讓人感受到司法的不公。
▲黃姓清潔隊員36年來風雨無阻出勤,替城市維持整潔,從未喊累。(圖/記者黃宥寧攝)
許多網友也紛紛留言表達不滿,「超扯,我以前以爲法律是用來伸張正義」、「法律是懲罰不懂法律跟窮人的」、「檢察官起訴這種案件真的是缺德,花錢養一堆這種垃圾也拿他沒皮條,無奈」、「臺灣司法沒有最好笑,只有更好笑」、「根本沒有起訴的必要性」、「私用公務車的記得比照辦理」、「真的很匪夷所思,到底是哪個天才檢察官,沒有不適任的問題嗎」。
儘管輿論一面倒批評,但也有法界人士出面緩頰。「黑心律師」楊律師表示,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可能也傾向判決無罪,但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被迫必須做出有罪認定,最終只能選擇「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呼籲大衆理解司法實務上的無奈。
事實上,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建議,對於貪污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請免刑,期許檢方能做出更貼近國民法感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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