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拾荒嬤電鍋被判刑、褫奪公權1年 環保局護同仁:工作不受影響
▲32元電鍋案黃姓清潔隊員「不影響工作權益」,環保局啓動關懷。(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1名任職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量刑方式雖在法律界掀起討論,但環保局稍早強調,依照現行《職工工作規則》,判決結果不會影響他的工作權益,黃員仍能照常上班。
環保局表示,黃員服務超過30年,平日工作態度良好,這次因案遭判刑,同仁都感到相當不捨,環保局已啓動關懷與輔導機制,後續會多留意其身心狀況,協助他度過壓力期,「同事對他普遍肯定,這件事確實讓他承受不小心理負擔。」
環保局重申,黃員雖被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但依現行規定,緩刑期間並不會喪失工作資格,也不會被強制免職或停職。但環保局會要求其遵守回收物規範,並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與行政協助,讓他能回到穩定的工作狀態。
判決指出,黃男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執勤時,看到民衆丟棄的舊電鍋,便順手載回家測試;隔天再把電鍋送給住家附近的拾荒婦人。雖然電鍋殘值僅32.56元,但回收物屬於「職務上持有之財物」,不得擅自佔爲己有,因此仍落入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構成要件。
士院指出,本案之所以能從5年以上的重罪一路降到3個月,是因爲四項減刑事由全數成立,包括偵查中自白、情節輕微、犯後自首,最後再依《刑法》第59條認定屬「情堪憫恕」,量刑才得以再度下修。
針對民衆質疑「爲何不不起訴」,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執業律師呂俊傑說,外界常誤以爲被告認罪、犯行輕微,檢察官就能用「職權不起訴」結案,但本案最低本刑5年以上,法律上根本不可能啓動該程序。
呂俊傑表示,若檢察官認爲行爲不符貪污本質,當然可以直接作成「實體理由不起訴」。但若事證明確又符合構成要件,就只能交由法院審酌量刑,「這也是法院啓動四次減刑的原因,否則量刑會嚴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