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到等紅燈也在晃!酒駕4犯被判5個月 騎士仍想求免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小清(化名)過去有3次酒駕紀錄,去年9月他再次酒駕被查獲,因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雖然小清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爲他的主張爲無理由,日前裁定駁回。

▲小清在停等紅燈時,被警員攔查抓包酒駕。(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在2011年12月、2015年3月、2023年3月均各有1次酒駕紀錄,然而,第3次酒駕案件的罰金經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2024年8月)剛滿1年,他就在2024年9月第4次酒駕被逮,事後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

該案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小清強調自己對酒駕行爲深感懊悔,如果入監服刑恐怕會影響家計,所以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檢方認爲,本案已經是小清第4次酒駕被查獲,前3案均准許易科罰金,他還是再犯,顯然毫無悔意,如果再次准許易科罰金,恐怕難收矯正效果,因此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小清隨即向法院聲明異議,控訴檢方執行指揮違法、不當。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表示,小清在本案中,是因爲停等紅燈時車身搖晃,才被警員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9毫克,可見當時他酒醉嚴重,犯罪情節實在難認輕微。

法官認爲,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經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加上檢方是依法執行職權,經查覈並無違誤,最終認定小清的主張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