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商號存貨 要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在變更負責人時,若有移轉存貨與固定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稅局表示,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爲銷售貨物,依照轉讓時的時價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獨資商號「A飲料店」爲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趙先生(化名)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陳先生(化名),並將價值105萬元的茶葉、包裝盒等存貨與封口機、冰箱等固定資產一併轉讓,趙先生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與稅額5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陳先生,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陳先生取得的這張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的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