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除罪化!28藍委提議員比照辦理 免覈銷「不受貪污罪規範」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圖/記者陳冠宇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藍綠白民代長年因不當使用助理費,屢屢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修法,讓助理費交由立委統籌運用,還免檢據覈銷,爲助理費案除罪化。該案5日付委審查,卻也引起藍綠白國會助理們炸鍋。國民黨團昨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未決定撤案或是否暫緩,要重新討論,待有好的版本再排案。然而,除此案外,陳玉珍及謝龍介在內等28位藍委更提案要修正,讓地方議員的助理費部分、助理春節慰勞金及法定負擔費用,直接由議員統籌運用,免檢據覈銷,且寫明「如何運用不受貪污罪及刑法規範」。
由陳玉珍擬具的《立法院組織法》第32、33、35條條文修正草案日前在立法院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其中最受爭議的是第32條,內容除會淡化助理是用公費聘僱的性質外,未來立法院給立委一筆補助後,由立委自行運用,但不僅無具體項目限制,也不需提供收據或覈銷憑證。
該案由陳玉珍提案,並獲得藍委林思銘、蘇清泉、洪孟楷、謝龍介、呂玉玲、許宇甄、葛如鈞、遊顥、翁曉玲、張嘉郡、盧縣一等人連署,並於上週立法院會成功付委審查。而國會助理羣起抗議,更找立法院長韓國瑜陳情,不少藍委助理痛批「老闆」貪污、恥辱,但國民黨團昨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仍未決定撤案或是否暫緩,而是要重新討論,待有好的版本再排案。
然而爭議提案不只一樁。陳玉珍還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要讓地方議員的助理費部分、助理春節慰勞金及法定負擔費用,直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撥予議員統籌運用,免檢據覈銷,且寫明「如何運用不受貪污罪及刑法規範」。
根據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2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6萬元。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的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2人。
而陳玉珍提出修法,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置助理若干人,由議員聘用。補助費用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撥予議員統籌運用,免檢據覈銷。議員統籌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補助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及法定負擔費用。
該提案由陳玉珍提出,獲得林思銘、鄭正鈐、高金素梅、邱鎮軍、陳雪生、呂玉玲、蘇清泉、洪孟楷、黃仁、馬文君、邱若華、盧縣一、丁學忠、鄭天財、謝龍介、陳超明、徐欣瑩、楊瓊瓔、林德福、張嘉郡、葛如鈞、廖先翔、許宇甄、翁曉玲、林倩綺、遊顥、羅明纔等大批藍委支持。
提案案由指出,有鑑於中央及地方民代肩負監督政府之責,惟近年來公費助理爭議與司法爭訟不斷,起因在民意代表助理費究竟屬於薪資或議員問政工作之實質補貼,在法律上有疑議,凸顯現行法規有違法明確性疑慮,爲迴應社會期待,同時兼顧公正性,避免制度入人於罪,提出此修法。
立法說明則指出,近期司法實務認爲公費助理費用並非實質補助立法委員或議員之費用,而屬公費助理之薪資,已背離立法原意,應於法律明確規範,以矯正司法實務錯誤之法律見解。爰於第三項增訂相關費用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撥予議員,由其統籌運用,且其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補助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及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僱主負擔之相關費用。至於各議員就所有權歸屬於其之補助費,如何運用以及運用妥當與否,僅對選民負政治責任,非屬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之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