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三讀 職場霸凌最重罰百萬
職安法昨三讀修正,明定職場霸凌定義,圖爲去年民衆到勞動部抗議霸凌案。本報資料照片
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再加嚴,立法院昨三讀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職場霸凌定義,另依公司規模規範防治作爲,及僱主接獲申訴後採取措施,在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違者將受到重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爲,最高處一百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這是自二○一三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法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佔比仍高,及社會各界關切的職場霸凌等問題。
職場霸凌事件層出不窮,三讀修正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爲「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爲,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三讀條文明定,若僱用勞工人數在卅人以上規模,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勞工爲十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主接獲申訴應避免再度發生、提供必要協助,若僱用勞工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
至於罰則,三讀條文明定,僱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爲,則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罰鍰,霸凌者也需負起刑事責任,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提升至五年,罰金上限提高爲一五○萬元;三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增至三年,罰金上限提高至一百萬元;在行政罰部分,若是違反管理措施,三讀條文明定罰鍰上限則由十五萬元提升至七十五萬元;若僱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