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邀地方協商財劃法 主計總處:少數縣市持保留意見

行政院20日將提出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財主機關今邀地方政府商討事權劃分。圖爲行政院大樓。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20日將提出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財主機關今邀地方政府商討事權劃分。主計總處說明,除了少數2026年度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較多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持保留意見外,其餘多數支持;對於地方提及事權下放後需要人力支援、盼財政分級不變等意見,將納入後續檢討。

主計總處指出,爲完善行政院版財劃法規劃內容, 財政部已多次邀集地方政府討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及權重;國發會、財政部及主計總處於今日邀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說明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協助架構,以利地方政府瞭解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原則。

針對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協助四項架構,首先是「基本財政需要額」,主計總處說,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屬維持地方基本公共服務水準、履行法定職責及確保國民一致的基本生活福祉,具均衡性、普遍性的常態辦理事項,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優先彌補地方自主財源不足的差額,避免財政弱勢直轄市及縣市因財源不足影響基本服務供給。

主計總處續指,第二「一般性補助」,爲充實地方社福、教育及基本設施的地方自治經常性事項,補助地方政府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項目所需經費爲限,並以相關指標設算分配;第三「計劃型補助款」,屬中央政策、作用法規範中央應編列預算 、因應區域均衡發展、須由中央引導,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發展需要等項目,並考量地方財政能力不同,依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中央也在會中向地方說明三種情境。首先爲單軌模式,如屬地方常態性辦理事項由地方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如學校水電費;二軌模式爲,如屬地方常態辦理的一般公廁改善工程,除由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外,須中央引導且屬示範性優質公廁,則再透過中央計劃型補助款予以協助。

至於三軌模式,如屬地方常態辦理的經常性疏濬清淤,除由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外,另屬基本水利改善及維護則由一般性補助款支應,至屬中央整體治水防洪經費再由中央計劃型補助款支應。

至於地方政府會中意見,主計總處表示,此次會議皆以簡報詳加說明,並與各直轄市及縣市充分討論,除了少數 2026年度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較多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仍持保留意見外,多數支持行政院版的事權劃分原則。

主計總處續指,地方另提出希望已覈定計劃型補助經費維持不變,各直轄市及縣市獲配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補助款及計劃型補助款合計,不低於2025年度三項合計數,人力配合事權下放、財力分級維持現制等問題。

對於地方意見,財政部及主計總處說,將參酌本次會議意見,檢討後續分配及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