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罷免連署站咆哮嗆聲「翻桌」 桃園醉男判3月褫奪公權1年
▲鄭姓男子去年1月間酒醉後向桃園市4選區罷免連署站咆哮,還揚言「翻桌」。(資料照/翻攝自市議員黃瓊慧臉書,下同)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鄭姓男子於去年1月酒醉後,在桃園區第4選區罷免連署站向志工咆哮遭制止,鄭質疑「誰準你們在這邊」?還揚言「翻桌」等語威嚇,志工事後報警提告,桃檢偵結依違反選罷法之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連署罪嫌起訴;桃園地院犯審結,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連署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50歲的鄭姓男子於去年1月30日下午,與友人在桃園區延平公園飲酒,見附近有罷免連署志工進行連署,鄭男仗着酒意向志工吆喝「走」,還要求志工離開,徒手搖晃桌子,志工見狀上來勸阻,鄭男卻叫囂「不爽啦」、「連署齁,可以在這邊嗎」、「叫警察來」等語,後來還怒嗆「翻桌」後離去,志工們隨即向桃園警方報案處理,桃園警方到場後將鄭男帶回偵訊。
桃檢覆訊時,鄭男坦承於案發時曾在連署站現場,但否認有恐嚇犯行,檢方調查發現,鄭男在場時,曾以臺語咆哮「走」、「袂爽啦」等語,但沒有具體加害生命、身體之意,現場至少有4名志工目睹,其中有志工擋在被告前面,被告僅個人接近連署站,主觀上難認有恐嚇之意,檢方偵結依公職人員選罷法之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提議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否認有妨害罷免連署之客觀行爲及主觀犯意,辯稱當時有喝酒又跟弟弟吵架,因遭弟弟揶揄,導致心情不好,纔會遷怒罷免連署站的志工等語。法官根據被告行爲系以該罷免連署活動爲目標,致現場罷免秩序受影響,已使罷免連署之自由進行受到妨害,認爲以非法之方式妨害他人爲罷免案連署之行爲。被告行爲前,已2次詢問現場人員聚集之緣由,經證人告知後,對於現場罷免活動之目的應知之甚詳,被告第3次上前靠近罷免連署站,並有擾亂秩序之行爲及言語,足見被告具有妨害現場罷免活動秩序之主觀犯意,被告辯解並非可採。
法官審酌,被告因與親人發生爭執,隨即上前擾亂罷免連署站之秩序,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連署,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及對本案罷免連署之影響程度,法官審結,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連署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