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夺命车祸!「1.2秒鬼切」无法闪 货车驾驶撞死骑士判无罪

▲社头乡小货车撞死骑士, 法院判决驾驶无罪。(资料图/民众提供)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社头乡去年8月发生一起离奇死亡车祸,一名许姓骑士在路口未依规定提前左转,与直行的陈姓驾驶发生碰撞,送医后6天伤重不治。家属悲痛提告,近日地院审结,法官根据关键监视器画面与科学鉴定,认定许男「突然切入快车道」的行为,仅留给直行车约1.2秒的反应时间,远低于人类生理极限的1.6秒,属于「无法闪避的意外」,因而判决被告无罪。

依据判决书内容指出,该起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31日下午4点多。陈姓男子驾驶小货车,沿社头乡员集路四段快车道由北向南直行。同一时间,许姓男子骑乘机车,原本行驶在同向路肩,却在接近员集路一段428巷的T字路口前,突然从路肩向左偏,先切入机慢车道,再未依规定直接切入快车道,意图提前左转。

根据田中分局调查资料指出在本案事故路口前约60公尺处(与466巷口),以及事故路口后方约73.3公尺处(与386巷口),均设有闪光号志。然而,这些闪光号志并非直接设置于本案事故发生的路口,且与肇事地点存在一定距离。因此,该等号志的设置与本案车祸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

法院当庭勘验的路口监视器画面,从许男机车的车头在「16:18:16」切入快车道,到两车在「16:18:17」发生碰撞,过程仅有约「1秒钟」。即便以最宽松的标准计算,也不到2秒。陈男在法庭上辩称,他专注于前方车道,对方是瞬间左转,他根本来不及反应,煞车不及就撞上。

▲社头乡小货车撞死骑士, 法院判决驾驶无罪。(资料图/民众提供)

法官依据交通部公路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会进行专业鉴定,该会引用国际通用的「美国北佛罗里达州立大学」事故分析标准指出,一个驾驶人从「发现危险」、「感知」、「判断」到「开始有效煞车」,整个「反应时间」至少需要「1.6秒」,这是人类的生理极限。

法官认为,以陈男当时时速约43至49公里(未超速)计算,在干燥柏油路上,从踩煞车到完全停止还需要约「1.62秒」的「煞车时间」。也就是说,陈男总共需要「超过3秒」的时间与距离,才有可能完全避免这次碰撞。而许男违规左转,他仅有「约1.2秒」的反应时间,远远低于科学上所需的3秒。鉴定报告结论明确指出「事发突然,小货车实难以防范」。

依据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区监理所彰化县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鉴定,虽认为机车驾驶行至无号志T字路口,由机慢车道往左偏向行驶拟左转弯时,未注意同向快车道直行车行驶动态,并让其先行,为肇事主因;被告驾驶小货车,行经无号志T字路口,疏未减速慢行,作随时停车之准备,为肇事次因。

法官认为,鉴定意见仅以机车行驶在自小客车右前方为由,即认定被告行经无号志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采取安全措施,因而具有过失。然而,该鉴定并未充分考量「甲车突然向左偏驶、违规侵入乙方车道」这一关键事实,以及被告就该突发状况是否拥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可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碰撞。

法官认定该鉴定意见对此重要情节之研判容有未尽周详之处,因此难以采信,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陈姓驾驶有过失,依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判决陈姓驾驶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