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機慢車道挨罰…重機騎士反控標線有誤 法官撤罰單
胡姓男子前年4月14日晚間騎大型重機車,經臺南七股區市道173線引道口前,遭檢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經警制單舉發,市府交通局裁罰6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質疑該路段標誌及標線有誤,法官也認同胡男當時所行駛車道並非機慢車專用車道,撤銷原處分。
胡男主張,該路段慢車道畫有機慢車專用車道標線,同時又畫有機慢車優先車道的機器腳踏車圖形,顯見該路段標誌、標線劃設方式明顯錯誤,致他無法判斷。
他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交通局指出,經檢視採證光碟可知,該路段地面劃設有「機慢車專用」標線,並無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情事。而胡男合法考領大型重機車駕駛執照,對於該路段劃設機慢車專用車道標線,即表示該路段禁止大型重機車佔用慢車道行駛規定,胡男駕駛重型機車佔用「機慢車專用」右轉已違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勘驗筆錄及擷取影像畫面,指路段最右側車道地面雖標示「機慢車專用」標字,卻未依規定劃設白色菱形及車道間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
且依該局交通管制科當時便籤記載:「……本件違規路段外側車道,無設置白色菱形標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該車道……應屬慢車道,並非機慢車專用車道,……考量臺17線車道配置規劃爲快車道及機慢車道專用車道,因時有用路人右轉後反應不及,誤駛入快車道或專用車道,所以劃設機慢車專用標字用以預先提醒用路人注意。」
法官認爲,顯見胡男駕駛大型重機車行經該路段時,所行駛車道並非機慢車專用車道,舉發機關以胡男有「大型重機車行駛機(慢)車(專用)道」違規事實爲由予以舉發,並不恰當;交通局未能查明事實,遽而依舉發事實予以裁罰,也有違誤。
胡男遭檢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裁罰600元,不服提行政訴訟,質疑該路段標誌及標線有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也認同胡男當時所行駛車道並非機慢車專用車道,撤銷原處分。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