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網戀變調! 臺中男誘少女拍性影像、猥褻

臺中男誘少女拍性影像、猥褻,中院審酌判男子2年,同時給予緩刑5年,執行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3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林弘笙攝)

男子與少女民國111年透過線上遊戲認識,2人發展成情侶關係,男子明知少女未成年,在112年到113年間,多次引誘少女拍攝性影像及猥褻少女,並要求少女將影像傳給他備份,113年少女母親得知後陪同報案事情才曝光;中院審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5項罪刑,合併判男子2年,同時給予緩刑5年,執行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3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檢警調查,男子與少女111年7、8月間,透過線上遊戲認識併成爲情侶,男子在112年8月到113年10月間,多次在自己的住處,引誘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還將與少女發生性行爲時的畫面錄製下來,更要求少女利用通訊軟體將畫面傳給他備份,讓他可以持有觀看;男子112年到113年間,更在汽車旅館及住處共4次猥褻少女得逞。

少女113年將事情經過告知母親後,母親陪同就醫並經醫院通報警方,警方在113年11月持搜索票前往男子住處搜索,查扣其手機及電腦內儲存的性影像檔案紀錄;檢方依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男子。

法官審酌,男子未滿足個人私慾,明知少女未成年,卻多次猥褻少女與誘拐少女拍攝性影像,造成少女身心受創,考量男子在審理時皆坦承不諱,且與少女及其父母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少女父母同意不追究刑責,認男子有悔意原罪名法定刑度過重,因此依法酌減其刑;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5項罪刑,應執行3年9月,合併判男子有期徒刑2年,同時給予緩刑5年,執行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3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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