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免賠 二審逆轉/帶高中生溯溪溺斃 19歲軍人判賠
許姓軍人在三年前帶洪姓高中生,前往臺中谷關馬陵野溪溫泉管制區游泳,洪生滑落潭底身亡,二審逆轉判許要賠一四七萬元。記者陳宏睿/翻攝
許姓軍人與洪姓高中生三年前到臺中市谷關馬陵野溪溫泉,闖管制區溯溪,洪失足滑落深谷溺死在潭底,洪的父母對許提告求償八三一萬元,一審認定洪有認知公告警語能力,判許免賠。二審逆轉,認爲許是帶領人,對意外需負部分責任,判賠一四七萬元;可上訴。
從軍十九歲許姓男子與十六歲洪姓男高中生是球友,二○二二年七月相約到中市和平區谷關馬陵野溪溫泉游泳,二人進入禁止進入的管制區,洪溯溪過程失足滑落深谷,警消人員在潭底約三公尺深處發現洪溺斃。
洪的父母指控,許爲該次溯溪帶領人,開車載洪前往,對洪居保證人地位,負有注意義務,當天步行至案發地時,已親見案發地點有危險,且許曾到過該處,可判斷洪無溯溪鞋與裝備,貿然踩石渡溪有高風險,仍堅持溯溪,導致意外,求償八三一萬元。
臺中地方法院審認,二人進入管制區前,已有「本路段爲管制區,非相關人員禁止進入,以免發生危險」等三處公告,仍無視警告繼續前進,洪看到警告,仍與許同行;另外,二人是相約出遊的朋友關係,即便洪未成年,但已近十八歲,有認知公告警語、衡量自身體能、設備的判斷能力,不能僅以許年齡稍長,即認有負擔注意的義務,判決免賠。
洪的父母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認定,該處管制區是由許開車載洪前往,若無許帶領,洪不知如何前往,可認定許是該次溯溪活動帶領人,帶洪前往危險區域溯溪時,應就安全性,有提醒洪注意的義務。
法官審酌,許沒有提醒當時裝備不足、考慮撤離,導致洪落潭身亡,負有賠償責任。
法官認爲,二人前往案發地時,洪目擊溪水深度,許雖先行橫渡,但無證據證明有強迫、命令、威脅洪橫渡,洪可選擇留岸上、折返或拒絕下水,明知無救生衣,仍決定橫渡自甘冒險,應負四分之三的責任,判許需賠一四七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