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襲女同事!男硬上還辯「她沒說不要」 法官打臉判3年2月

臺北一名許姓男子與女同事A女相約出遊,借宿A女投宿的西門町旅館,卻趁獨處時獸性大發,不顧A女淚哭拒絕、手腳並用推拒,強行壓制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許姓男子與女同事A女相約出遊,借宿A女投宿的西門町旅館,卻趁獨處時獸性大發,不顧A女淚哭拒絕、手腳並用推拒,強行壓制性侵得逞。事後許男還傳訊道歉「感受到妳拒絕但我控制不了自己」,卻在法庭上辯稱是「合意性交」。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許男犯行明確,依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與A女爲同事關係,兩人原定於113年4月16日一同前往動物園遊玩。許男於前一晚前往A女投宿的西門町商旅房間。不料,許男竟利用獨處機會,於凌晨時分突然獸性大發,跨坐壓在A女身上,單手強扣A女雙手,不顧A女屢次哭喊「不要」、「很痛」,並以手腳奮力推拒,仍強行褪去其褲子,性侵得逞。

A女因夜深且人生地不熟,當下只能隱忍,待隔天上午才藉故離開並立刻報警。許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還說A女只有在最後因沒戴保險套感到疼痛時才喊停,他隨即停止。

但法官審理髮現,許男在事後當晚曾傳LINE向A女道歉,A女質問「爲什麼知道我不要還硬要」,許男竟回覆:「我因爲昨天妳說想做愛我就以爲妳想...當下我有感受到妳有拒絕但我還是控制不了自己」。這段「自白」成爲法官認定他心虛的關鍵證據。

法官痛批許男爲滿足私慾,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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