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性侵女網友惡男辯「有等30秒她沒反抗」 法官打臉判賠50萬
▲女子遭強制性交得逞,身心受創對男子提告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遭對方封鎖後竟另創假帳號隱瞞身分,將女子誘騙至家中車庫性侵得逞,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男子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但法官認定性行爲必須建立在雙方清楚同意的基礎上,「Only Yes means Yes」(她說願意纔是願意),仍判男子預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男子先以通訊軟體暱稱「小強」結識女子遭封鎖拒絕,竟又另創暱稱「真心想找女友」的假帳號,隱瞞身分再度聯繫,以2500元爲代價性交易。
男子先佯稱相約運動,將女子引誘到住處,在燈光昏暗的車庫內要求「車震」,並將甲女拉進汽車後座,女子起初未認出對方,直至衣物被脫去、對方靠近時,才驚覺對方正是被她封鎖的男子,當場用手推打表示拒絕,但男子卻利用體型與力氣優勢壓制她,強行性侵得逞。事後,男子將2500元丟在女子身上要她離開。女子身心受創,隨後在友人協助下報警驗傷。
女子主張,男子的行爲嚴重侵害她的身體及性自主權,導致她長達兩年無法正常工作、面對人羣,需持續就醫,因此向對方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男子則辯稱,雙方是「合意的金錢交易」,他當天曾提議去汽車旅館但被拒,才改約在家「車震」。他承認發生性行爲,但否認強迫,並稱「我當時沒有詢問原告意願,想說看她會不會反抗,她都沒反抗,我有等30秒……如果真的反抗,我就不會做。」
法官在判決中明確引用「積極同意原則」,強調性自主權的核心是「Only Yes means Yes」,絕對沒有「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的模糊空間。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下同意,且不得將侵害歸咎於被害人反應。
法官不採信男子「合意性交」的說法,認定其行爲故意侵害女子的性自主權與貞操權,情節重大,法官審酌男子爲滿足私慾,以欺騙、壓制方式嚴重戕害被害女子人格尊嚴,造成長期身心痛苦;同時衡量雙方學經歷、經濟狀況等,認爲女子女求償150萬元過高,最終酌減判賠50萬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