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目、肉體都犯淫亂」人妻外遇與小王4度嘿咻 判賠60萬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婚外情侵權案,認定被告行爲已逾越社會容忍界線。(圖/記者遊瓊華翻攝)
記者遊瓊華/雲林報導
「我不只眼目犯了淫亂,肉體也犯了淫亂。」雲林一名人夫阿祥(化名)在整理家中物品時,意外翻出妻子小珍(化名)親筆寫下的懺悔信,信中坦承婚內出軌,甚至提到對方開出「離婚就給土地、金錢不是問題」的條件,字字句句,成了法院認定婚外情的重要關鍵。
判決指出,阿祥與小珍於2006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從2023年12月開始,小珍開始頻繁晚歸、神情異常,原告起疑後,在家中發現妻子寫給小王的情書及合照。經攤牌後,妻子坦承外遇,並表明無意迴歸家庭。
其中一封寫給「阿公」的信件內容更直白寫道:「我不止眼目犯了淫亂,肉體也犯了淫亂……對方是建設公司老闆,非常的有錢,說只要我離婚,土地馬上過我名下,錢更是不用說了。」信中還形容這段關係如同「耶穌面對萬國與榮華的試探」。
雖然小珍最終在親友勸阻下回頭了,但阿祥認爲,妻子2023年底突然失聯,迫使他通報失蹤,事後才得知妻子早已與第三者同居。妻子離家後,長期封鎖原告LINE,只在自己想聯繫時短暫解封,甚至於113年3月10日傳訊息坦承,婚姻存續期間與小王發生過4次性行爲。
雙方離婚後,阿祥認爲精神創傷難以抹滅,另行提起侵權求償,並提出就醫證明,指自己因妻子拋家棄子、婚外情打擊,須接受身心科治療。庭上,妻子否認外遇,反控原告長期言語霸凌、精神虐待,導致她罹患重度憂鬱症;小王則辯稱只是朋友關心,並無不正當關係。
不過,法院不採信辯詞。法官認爲,從情書、通訊內容與當事人自白可知,兩被告明知妻子爲有配偶之人,仍發展不正當關係併發生性行爲,已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構成共同侵權,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侵害情節及原告精神痛苦程度,判決妻子與小王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