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王鴻薇與王滬寧握手照指密談 罷團4人獲不起訴
立委王鴻薇認爲罷團人士在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大樓懸掛帆布,指她與中國全國政協主席王滬寧握手、密談,涉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罪。臺北地檢署偵結,認爲言論屬於對政治人物的監督與檢驗,罷團人士蔡姓等4人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蔡姓等4人今年4月11日在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懸掛印有王鴻薇和王滬寧握手照片,稱王滬寧是中共統戰頭子,並印上「王鴻薇和王滬寧你們密談了什麼啊?」等文字,挨告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散播不實及刑法加重誹謗罪嫌。
蔡姓、黃姓、黃姓、潘姓等人否認犯行。蔡辯稱,立委王鴻薇、傅崐萁到大陸跟王滬寧密談,他在政論節目、新聞都有質疑王鴻薇此問題,但王鴻薇都沒有回答,他認爲民衆也非常重視此問題,想說掛布條是個很好的方式。其餘人稱,任職臺灣公民人權連盟,拿到蔡給文件、蓋章後與廠商聯繫,並接洽懸掛帆布。
檢方查出,懸掛此帆布時間是今年4月11日起至同年6月6日止,而罷免王鴻薇案是6月20日成立,懸掛帆布時間早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前,因而認爲不構成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嫌。
檢方依網路新聞查詢資料認爲,王鴻薇確有到大陸與身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黨組書記、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王滬寧握手,並閉門會談,被告等人懸掛帆布上的圖片「中共統戰頭子」、「密談」等文字,未虛構事實,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令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難認構成加重誹謗罪。
檢方認爲,被告懸掛布條提出質疑非無中生有,目的應欲喚起民衆對公衆事務參與及發揮公衆監督功能,屬對政治人物的監督與檢驗,非以損害名譽爲唯一目的,難認主觀出於惡意,且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全案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檢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