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議員陳科名收賄才判入獄7年半 他關說建照再判關10年8月定讞

新北市前議員陳科名收受回扣、賄賂,替多家建商向新北市政府施壓催辦建照,一、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等6罪判10年8月徒刑,並認定不法所得1307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陳科名8年前收受許姓業者20萬元賄款,向拆除大隊施壓緩拆違建廠房,最高法院去年3月判他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陳去年4月已入監服刑。

陳科名在新北市升格前就擔任臺北縣議員,升格後也連任3屆新北市議員,且擔任過第三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負責審查工務局、水利局和城鄉發展局等單位相關事項。

檢調調查,有建商希望能儘快推出建案銷售,找上陳科名幫忙關說,且明知陳所投資的工程行報價高於行情,仍將建案的土方清運、門窗安裝交給工程行承接,作爲交換條件。陳利用市議員權勢對新北市核發建照的承辦人員施壓,要求他們優先處理特定建商的建照審覈案。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陳科名聲稱不清楚委員會職責。陳辯稱有以老婆名字和匿名方式投資土方公司,錢是投資工程行的紅利和介紹工程的「業務獎金」,但對於建商直接交付現金一事交代不清,加上工程行老闆認罪,說法未被採信。

一審認爲陳科名口中的「獎金」並非單純佣金,而是他向新北市政府施壓催辦建照後的報酬,屬不正利益,審酌他身爲新北市議員,受人民選票託付,卻不知廉潔,違背選民託付及社會期待,更傷害議會及政府機關的公益形象,犯後也未見悔悟,判他10年8月刑。

陳科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一審判決沒有違誤,判決上訴駁回;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收受回扣、賄賂,替多家建商向新北市政府施壓催辦建照,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6罪判10年8月徒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