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仍由5大法官評議、3人缺席

憲法法庭今就「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因在野黨立委前年修正憲法訴訟法而停擺,上月19日憲法法庭排除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5名大法官判修正案違憲並失效。憲法法庭今就「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應準用上訴權人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意旨。本件判決仍由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評議,認爲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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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非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得不行言詞辯論,依憲訴法第36條規定公告。

男子林峰帆因犯非法制造非制式手槍罪,遭屏東地方法院判7年6月徒刑,併科14萬罰金。林曾向屏東地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屏院裁定駁回。

林認爲屏院裁定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未賦予審判中辯護人對於法院所爲羈押之處分,得爲被告的利益而聲請撤銷,致他未能於短暫的5日聲請期間內,獲得律師及時協助而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侵害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林峰帆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屏東地檢署起訴,屏院2022年12月29日晚間訊問,因當時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與律師遠距視訊,屏院當庭裁定羈押。林的律師於5日聲請期限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並援引202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張辯護人有權爲聲請人的利益而具狀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向屏院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屏院認爲這些規定不是憲法法庭判決釋憲聲請的法規範,無從引用該判決,認爲律師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的書狀上,僅加蓋「辯護人印文」,並無聲請人林峰帆的簽名或蓋章,與法律上程序不合,因此裁定駁回律師的聲請。

林峰帆在槍砲案審理時,由姊姊委任律師李永裕替他辯護,但林囿於5日聲請期限,以及當時被羈押於屏東看守所,無法及時於聲請期限屆至前與律師會面、親自簽署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的書狀,無法享有由辯護人爲他利益而適時提出聲請書狀之權利,明顯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

林主張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的「聲請人」,範圍限於受羈押處分的被告本人、排除律師,造成被告無法於短暫的聲請期限內,獲得對違法的羈押處分爲即時救濟,應屬違憲。

屏東地院的裁定因牴觸憲法,憲法法庭今廢棄,發回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