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飆漲!廠商請求臺南市府給付工程款2460萬 法官只判給一半

甲頂營造及大桂公司承攬臺南安南區北安商業區市地重劃抽水站新建工程,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及俄烏戰爭,竣工結算達3億2124萬多元,廠商就工程物價指數漲幅超過2.5%部分,向臺南水利局請求給付工程款2460萬多元,法官依情事變更原則,由雙方各承擔1/2風險,判水利局應給付1230萬多元。

廠商主張,2021年3月17日向水利局聯合承攬北安商業區市地重劃抽水站新建工程,並簽訂工程採購契約,金額爲3億1900萬元,該工程於隔年11月28日竣工,結算金額爲3億2124萬8640元,水利局已於去年5月15日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廠商指出,履約期間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俄烏戰爭及物價上漲影響,意外承受額外鉅額費用,並於訂約時可預料,曾於2021年12月7日函,就工程物價指數漲幅超過2.5%部分,請求水利局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未果,並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該局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2460萬9960元。

水利局認爲,營造工程物價於工程招標前,即有上漲趨勢,且兩造訂約之前,已有新冠肺炎疫情,對方爲專業廠商,於訂約前應預見工程物價會持續上漲。該局未將「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列爲投標必要文件,廠商主動提出該聲明書,自應受其拘束。

且契約中原有關於物價調整約定,已因廠商提出該聲明書而刪除,依契約自由原則,廠商應依契約約定履行,不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該局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南地院指出,廠商於訂約前,固得參考主計總處每月調查後頒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而對於履約期間工程物價指數有上漲趨勢,有所預料。然而,該工程自開標起至竣工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幅高達13.1767%,爲工程會函釋2.5%的5倍之多,對方雖爲專業廠商,也難以預料。

臺南地院審酌,兩造於簽訂契約後,該工程營造工程物價在客觀上有非常態性劇烈上漲,超過整體物價波動水準,不僅廠商於訂約當時無法預料,也是水利局無法預料,若由廠商單獨承擔全部不利益,顯非衡平,應由兩造共同承擔,才符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公平理念。

法官認廠商請求調整金額以2460萬9960元的「2分之1」計算爲妥適,認廠商得請求物價調整工程款爲1230萬4980元,可上訴。

甲頂營造及大桂公司就工程物價指數漲幅超過2.5%部分,向臺南水利局請求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2460萬多元,臺南地院依情事變更原則,由雙方各承擔1/2風險,判水利局應給付1230萬多元。圖/臺南市府水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