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花東電扶梯工程款爭議 廠商求償2700萬僅獲63萬
臺東火車站。(蔡旻妤攝)
六川電梯承攬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分局「新城至臺東車站電扶梯工程」,控訴工程不公、追加施工遭拒,共求償2792萬餘元。一審遭宜蘭地院判敗訴,臺灣高等法院近日改判,花蓮站部分工項63萬3000元應給付,其餘包含臺東站電梯淹水修復、工期延誤、變更議價差額等全數退回。本案僅六川電梯可再上訴。
六川電梯民國102年承攬鐵道局辦理的新城至臺東車站電梯電扶梯工程案,於108完工、109年驗收,主張工程期間因設計變更、淹水及工期延長衍生費用共2792萬5092元。高院認定,第4、5次變更議價雙方6度協商破局後,鐵道局依契約得逕行覈定金額,而六川在「變更籤認單蓋章、未於期限內異議」,等同同意單價。
有關東竹站久未供電致積水損害,以及臺東站等處電梯於驗收前遭颱風淹水,法院指出契約已明訂「開工至驗收前設備保管、維護及防損由承包商負責」,風險分配明確,因此六川不得向鐵道局請求修復費。
至於,六川另要求工期再展延293日並補償利息、保險及人事等1977萬元,高院亦認前6次展延皆非業主鐵道局因素,且六川申請展延時多次自述「無損失、不求償」,完工後可用度測試期間的維修費也本屬契約範圍,無請求依據。
本案唯一獲准部分爲,花蓮站第一月臺地下道周邊4項安全工項,包括抽水馬達復舊、安全欄杆架設等,雖未列入原契約,但六川是依鐵道局現場人員口頭指示而處理,法院認爲符合民法「無因管理」要件,六川可依法請求合理報酬。
高院最終判鐵道局應支付六川63萬3000元及自111年3月24日起按年息5%計息;其餘請求全部駁回。六川可再上訴至最高法院,鐵道局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