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慣犯治療9年 重獲自由又犯案

猥褻慣犯盧恩本服完刑後強制治療逾九年,質疑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條文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二○二○年底作出釋字第七九九號解釋,指強制治療期間規定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未違反比例原則,但警告現行強制治療已趨近處罰,悖離憲法要求。諷刺的是,盧重獲自由期間又猥褻老婦,遭判一年二月徒刑,至今仍強制治療。

盧恩本(四十七歲)二○二一年四月八日凌晨三點多騎車行經屏東枋寮,見一名老婦人趴睡牀上,擅自入屋猥褻,老婦起初以爲是「壁虎掉到我的背」,察覺不對後假裝無意甩動肩膀,盧開溜。屏東地檢署依乘機猥褻罪起訴,屏東地院判盧一年二月徒刑。

屏檢指盧恩本之前因乘機猥褻,經臺中高分院判刑一年確定,另於二○一一年裁定盧刑後強制治療,盧於同年六月廿六日起執行,直到二○二○年九月十一日才停止強制治療,卻又在枋寮犯罪。

屏東縣衛生局二○二一年五月十日召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認爲盧有高度再犯風險,屏院裁定盧同年八月廿四日強制治療,臺中高分院也裁定延長繼續執行期間六月後再入監服刑。

因盧再犯風險高,屏檢聲請屏院裁定對盧恩本施以強制治療及期間。盧請求不要再延長治療,並以「父母年邁」爲由盼返家,稱「我不會再犯了」。鹿港基督教醫院評估,盧的性犯罪再犯風險等級爲中高度,五年內再犯率爲百分之卅六點七、十年內再犯率爲百分之四十八點六,屏院裁定自今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一年。

盧二○○一年在北部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刑五年,二○○四年獲假釋;二○○七年盧侵入中部一名十三歲少女住處摸胸,被判刑一年,因另犯侵入住宅、詐欺、妨害自由等罪,合併執行三年五月徒刑確定。二○○八年盧入獄服刑,二○一一年八月執行完畢,但是他被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年年強制治療」。後來臺中高分院認爲強制治療九年「黔驢技窮」,二○二○年檢方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獲准,但盧出院七個多月就在屏東摸老婦。

盧恩本促成釋字第七九九號解釋,大法官雖認爲沒違反比例原則,但對長期治療仍無法降低危險者,大法官認爲應檢討引進多元處遇措施;強制治療達一定年限者,是否繼續應由法官重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