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愛借名登記!婚變竟「報遺失搶房」 失婚男奪回所有權
爲愛借名登記!婚變後竟被「報遺失搶房」,失婚男提告奪回所有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件「借名登記爭產案」,揭開婚姻與金錢交織的現實面。男子阿國控訴前妻小萱(均化名),他在1992年出資購買一處房地,但卻因信任對方,將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沒想到多年後離婚,小萱卻「報遺失重發權狀」,意圖佔爲己有。法院審理後,認定房產確爲阿國出資、實質所有,因此,判決他勝訴,准許移轉房屋所有權。
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該筆房地是他親自出面與賣方洽談、出資450萬元購得。頭期款200萬元由他現金支付,尾款則以向銀行貸款250萬元償付。整筆貸款皆由他以現金存入小萱帳戶,再由該帳戶自動扣款。甚至房貸清償、地價稅、房屋稅,全由他負擔。
阿國表示,房屋權狀、過戶文件皆由他保管,房子出租所得的租金,也定期匯入他在農會的帳戶。甚至在過去,小萱委任律師寄發函文時,還曾明白寫下「本人僅爲登記名義人,甲○○(即阿國)纔是實際管理人」。但沒想到多年後,小萱卻申報權狀遺失並補發新權狀,讓他氣得提告討回名下房產。
小萱則反駁,兩人婚後共同經營不動產投資,購屋資金是「兩人一起湊的」,並非阿國一人出資。她強調,離婚協議中也曾約定部分房產屬於她,阿國所謂的「借名登記」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早在離婚當天終止,阿國的請求早已過時效。
法官審酌,購屋過程、稅金繳納、房屋管理出租等事實,全由阿國單方處理,小萱既無具體證據證明共同出資,也無法提出明確規劃或財產分配協議。加上她親筆信件中承認「只是登記名義人」,足見雙方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法官指出,借名登記關係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阿國可隨時終止。阿國在今(2025)年年初以起訴狀送達,即視同正式終止該借名登記。由於小萱仍登記爲名義所有人,卻無合法原因持有,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必須將該筆房地所有權移轉回阿國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