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綜所稅新制上路 今年報稅時要留意

網紅今年報稅要注意,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林信行16日提醒,網紅綜所稅新規正式上路,個人網紅於申報114年綜所稅時須特別留意相關規定。

因應網紅經濟規模持續擴大,財政部於2025年12月23日發佈「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且未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在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羣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從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明確規範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性質、境內利潤貢獻比例、費用認定與扣繳義務。

林信行說明,境內網紅甲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給境外觀衆觀看,在2025年取得收入30萬元,且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據以覈實認定成本費用。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爲15萬元,再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的網紅所得8.25萬元。

另外甲先生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8.25萬元((網紅收入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x (1-45)),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此外,提醒今年6月30日之前爲輔導期間,提醒網紅及平臺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形,避免因未合規申報而衍生補稅或受罰風險。

至於境內的認定標準,林信行表示,「境內網紅」,是指在臺灣有住所或居所;使用電腦或手機設備安裝地在臺灣;手機號碼國碼爲886;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或SIM卡等資料,可判斷爲臺灣自然人。不過若網紅的身分爲「非居住者」,即便爲我國來源的網紅收入,也不能主張任何成本費用率。

最後,林信行提醒,今年6月30日之前爲輔導期間,提醒網紅及平太臺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形,避免因未合規申報而衍生補稅或受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