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蟑螂無罪率高 蘇俊賓籲三管齊下堵漏洞
近期頻傳拖吊蟑螂爭議,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呼籲中央應制定車輛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參考高快速道路收費規定,制定全國一致性基準。圖/行政院提供
近期頻傳拖吊蟑螂爭議,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在行政院會表示,相關案件常因消費者舉證不易,以不起訴或敗訴收場,呼籲中央應制定車輛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參考高快速道路收費規定,制定全國一致性基準,才能讓消保官判定是否偏離市場行情。
蘇俊賓指出,今年春節期間桃園與新北都曾發生民衆遭拖吊蟑螂索要天價費用的糾紛案,即便警政與檢調單位年後合作展開大規模查緝,3月中旬仍再度發生高價拖吊爭議,清明連假在即,問題亟待解決。
他表示,遍查過往民刑事訴訟判例,幾乎找不到判決成立的案例,原因在於這類案件往往因法規規範不明確、缺乏收費基準,導致法院對市場行情判斷標準不一,無法認定是否涉及暴利。
業者又利用民衆迫切需要拖吊服務的處境,僅以口頭或通訊軟體將長篇契約強塞給民衆,收費計價方式未完整揭露或藏於合約中,導致消費者舉證不易,最終幾乎都以不起訴或敗訴收場,現階段若以刑法詐欺或恐嚇取財罪爲唯一工具,效果恐有限。
蘇俊賓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雖要求業者提供充分與正確資訊,但消保官介入處理時發現該條並無罰則;即便依消保法第17條要求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明訂應記載事項,未遵守的業者依第56條之1也是採「先限期改善再裁罰」,在拖吊這類一次性交易中形同失靈,後續應修法明確揭露義務並增訂罰則,同時修正第56條之1爲「逕予裁罰並命限期改善」,賦予消保官即時裁罰權。
蘇俊賓也直言,國道拖吊因有明確收費標準,爭議相對較少,但地方道路缺乏統一收費基準,不肖業者看準這點,立案在臺中,卻主要在北部跨縣市服務,利用管轄權分散規避管理,更應由中央主導法規優化。
他建議中央應同步推動3項修法,包含制定車輛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參考高快速道路救援收費標準制定全國一致性拖吊收費基準,以及修改消保法第56條之1,將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由「先限期改善」修正爲「逕予裁罰並命限期改善」,讓地方消保官能在第一時間開罰不良業者,免去漫長訴訟過程。
行政院長卓榮泰迴應,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研議制定拖吊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檢討相關罰則,同時請警政單位主動加強對不良業者的查察與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