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入獄友顧2歲女兒...他罰「搭拱橋」害她臉撞地 判1年半定讞

邱姓男子幫入獄的朋友照顧讀幼兒園的一雙兒女,卻拿「愛的小手」打2歲女童,並要求在溼滑的浴室「搭拱橋」,害女童滑倒臉部撞擊地板,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邱1年6月徒刑,確定要入獄,全案定讞。

葉姓男子入監、妻子忙於工作,委託由邱照顧孩子,2023年11月起女童就讀的幼兒園發現,女童身上陸續出現多處瘀傷,將女童送往臺大醫院就醫,經院方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判斷,有高度虐童之虞,啓動檢警早期介入機制,檢警循線調查,查出邱涉案。

檢察官指控,邱2023年11月至12月在女童住處及不詳地點,要求女童在地板溼滑的浴室內做出「搭拱橋」體罰等動作,女童因手部力量不足而滑倒,面部撞擊地板;此外,邱至少持「愛心小手」及徒手揮打女童的左右手掌、腳掌、臀部。

檢方偵查認定邱涉嫌凌虐女童6次,犯妨害幼童發育罪,將邱提起公訴。一審審理期間,邱辯稱自己從小被打大,先前也沒照顧過小孩,就以自己的經驗管教小孩,否認凌虐,還說不懂法律,看法官如何裁判就好。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邱1年6月徒刑,邱不服提上訴,主張自己沒有小孩,不太會照顧,案發當下真的是因爲情況很危險,女童在玩刀子,又看到她拿着刀子與她的哥哥追來追去,真的很危險,想要讓小孩記取教訓,當下纔會打小孩,確實管教不當,但沒有虐待,縱使法院仍認定有罪,也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一審判決沒有違誤,且邱上訴無理由,仍判處1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邱姓男子幫入獄的朋友照顧讀幼兒園的一雙兒女,卻打2歲女童並要求「搭拱橋」,害女童滑倒臉部撞擊地板。示意圖(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