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警遭車輪2度輾壓骨折 通緝犯涉殺人未遂…法院認僅過失
臺中卓姓男子被盤查發現是通緝犯,爲逃逸猛踩油門倒車、前進,還撞倒邱姓警員用車輪2度輾壓過對方,釀邱右腳踝當場骨折,卓逃了兩週才落網,檢方以卓涉犯殺人未遂,法院勘驗畫面認爲他非直接衝撞僅構成過失,依妨害公務、過失傷害等罪判他1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卓男2024年2月17日凌晨3點多開車載賴姓女友到大里區大明路超商買宵夜,他等待過程因違停紅線,巡邏的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範姓、邱姓警員上前盤查,卓起初搖下車窗提供身分證,未料範員一查發現他是通緝犯要求下車。
卓男突然關車窗,範員立即大喊邱員協助,邱也拔槍站在卓車前方,但卓仍用力踩油門倒車企圖逃逸,警員雖一度跳開閃躲,但邱員仍遭撞上跌倒甚至慘遭輾過,造成右腳踝骨折、四肢多處擦傷,卓男加速逃離後,躲藏2個多禮拜後,最終纔在3月1日於桃園市落網。
檢方認爲,卓男在現場倒車創造回車空間,再加速駕駛回轉後,並將邱員撞倒,以左側前輪、後輪2度輾壓過邱員後逃逸,具有殺人故意,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他。
法院勘驗監視器認爲,卓男若有直接衝撞警員逃逸的殺人間接故意,大可直接轉往警員方向加速,但卓倒車選擇以遠離警員處逃離,且當時邱員跳開後站在該車左後方,卓非直接故意衝撞,難認他有殺人故意,應爲過失。
法院認爲,卓男爲逃逸開車撞擊警員,犯後坦承但僅賠償醫療費,考量一切情狀後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犯過失傷害罪,各判他8月、11月,應執行1年6月。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