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遭衝撞還兩度輾壓!警「很怕因此殘廢」 通緝犯判5年半定讞

▲邱員明明就站在車頭、用手按着引擎蓋,卓男仍加速向前撞倒邱員輾過。(圖/記者遊瓊華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毒品通緝犯卓茂昌2024年間因違停遭警方攔查,竟駕車衝撞員警,還兩度輾壓,員警因此腳踝骨折。一審輕判卓男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二審時,員警當庭證稱「很怕我因此就殘廢」,二審改重判卓男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卓男2024年2月17日凌晨3時45分許,駕駛小客車,載着賴姓女友前往臺中市大里區某便利商店購買消夜,女友進入便利商店後,卓男則將車輛違規停放在便利商店前紅線上,在車上等待女友購物完畢。這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範姓、邱姓2名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巡邏任務,因發現卓男違規停車,遂一同上前盤查。

範姓員警一查卓男身分證,就發現他是通緝犯,隨即要求卓男下車。但卓男立即關上車窗,範員大聲呼叫支援,邱姓員警則持槍站在卓男左側車頭前方。但卓男爲了逃脫,先倒車撞開後方車輛、製造回車空間後,再加速向前衝,撞倒前方邱員,並以車輪兩度輾壓員警,隨即大回轉加速逃逸。邱員右側外踝骨折、四肢多處挫擦傷,送醫急救後沒有生命危險。警方也循線在3月1日,於桃園逮捕卓男到案,並在他車上起出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

檢方認爲卓男衝撞、輾壓員警的行爲具有殺人犯意,因此依照「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但一審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卓男供稱「因爲聽到警方開槍,受到驚嚇而急於逃逸,並未注意到有撞到人」,地院認爲卓男並無殺人故意,改依照刑度較輕的「過失傷害罪」將卓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邱員當庭證稱,「我被輾過去的時候我很恐懼,我意識還清楚,我很怕我因此就殘廢,我也害怕造成我生命的危險。」另外合議庭也發現,當時員警雖然持槍,但因爲卓男加速極快,根本來不及瞄準射擊,是卓男先把員警撞倒、輾壓後,另名員警纔開槍制止卓男,並非卓男供稱「聽到開槍,受到驚嚇而不知道撞人。」二審因此改依照「殺人未遂罪」將卓男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