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院主動撤銷殺人犯科技監控 態度大轉彎…更裁繼續戴電子腳環

臺中洪姓板模工遇上門討債失控12刀刺死高姓男子,臺中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他8年6月後卻主動撤銷洪電子腳環科技監控,檢察官抗告直言「實在令人費解」,臺中高分院二審也以理由不備撤銷發回;中院同一合議庭態度180度轉彎,更裁洪繼續接受電子腳環等科技監控,仍可抗告。

全案源於,洪男(32歲)與大19歲的李姓女子去年9月分手,李認爲洪應還她送的10多萬元及金飾,就找鄭姓男子出面討債。鄭9月23日找高男陪同,一早到洪霧峰區住處,雙方衝突下洪拿料理刀揮砍、刺擊,釀高傷重死亡,鄭大出血送醫搶救撿回1命。

臺中地院一審國民法庭審酌,洪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但符合自首、防衛過當,均予以減刑,今年11月13日依殺人、殺人未遂2罪判他8年6月;因洪先前於5月8日已獲得中院2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科技設備監控8月。

未料中院宣判後,隨即於12月1日起撤銷洪的科技監控;檢察官不服抗告,主張洪遭判8年6月重刑,終局定罪可能性高,其畏罪逃亡可能性跟着提高,法院應斟酌原本強制處分強度是否足夠,一審舍此不爲,竟主動撤銷洪男交保後的科技監控,直言「實令人費解其考量爲何?」

檢方還說,一審僅寥寥數字交代,命具保即可擔保洪到庭,全無實質論述何以不繼續命洪科技監控的內容,一審裁定顯有理由不備瑕疵,主張撤銷。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一審11月13日訊問時,洪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科技監控,均表示「沒有意見」,而洪犯殺人罪判8年6月,一審就其人權保障、公共利益衡,都沒具體說明,理由難認完備,認爲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

中院同一合議庭12月26日再開庭訊問洪,其表示目前有正當工作,請求不施以科技監控,但合議庭說,實務上不乏被告交保、限居仍不顧國內親人、財產而潛逃案例,且已依殺人罪判洪8年6月,刑度非輕,這次改認爲他有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必要。

中院也審酌,洪限居在高雄六龜是較偏遠山區,爲減少訊號不良而頻繁告警通報,而有弱化監控人員警覺,更裁命他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設備。

洪男殺人遭判8年6月,中院竟主動幫他撤銷科技監控,經臺中高分院發回後,中院更裁洪繼續戴電子腳環等科技監控。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