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院主動撤殺人犯科技監控 檢察官傻眼直言「令人費解」抗告成功

臺中洪姓板模工遇上門討債,失控12刀刺死高姓男子,臺中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他8年6月後,近期再主動撤銷洪男電子腳環科技監控,檢察官抗告直言,洪被判重刑逃亡可能提高,一審考量「實在令人費解」,臺中高分院二審也認定,一審理由不備,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

全案源於,洪男(32歲)與大他19歲的李姓女子去年9月分手,李認爲洪應還她送的10多萬元及金飾,就找鄭男出面討債。鄭男9月23日找高姓友人陪同,一早6點多到洪在霧峰區住處,雙方衝突下洪拿料理刀揮砍、刺擊,釀高傷重死亡,鄭大出血送醫搶救撿回1命。

臺中地院一審國民法庭審酌,洪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但符合自首、防衛過當,均予以減刑,今年11月13日殺人、殺人未遂2罪,判洪男8年6月;因洪先前已於5月8日經中院裁定20萬元交保、停止羈押,並命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同時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科技設備監控8月。

中院11月13日宣判前,經訊問洪男後認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擔保他之後按期到庭,12月1日起撤銷其科技監控。

檢察官不服抗告,主張洪一審遭判8年6月重刑,終局定罪可能性高,其畏罪逃亡可能性跟着提高,法院應斟酌原本強制處分強度是否足夠,但一審舍此不爲,竟主動撤銷洪男交保後的科技監控,直言「實令人費解其考量爲何?」

檢方還說,一審僅寥寥數字交代,命具保即可擔保洪到庭,全無實質論述何以不繼續命洪科技監控的內容,一審裁定顯有理由不備瑕疵,主張撤銷。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一審11月13日訊問時,洪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科技監控,均表示「沒有意見」,而洪犯殺人罪判8年6月,一審就其人權保障、公共利益衡,都沒具體說明,理由難認完備,認爲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

洪男遇高男等人上門討債,失控下12刀刺死高,臺中地院一審國民法庭依殺人等罪判他8年6月。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