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舞廳小姐酒後吸毒開車撞死人判8年半 無力賠還嫌判太重被駁回
在臺南市某舞廳上班的魏姓女子2年多前在安平區友人住處喝整晚,還施用K他命後,清晨精神恍惚駕駛白色奧迪上路,行駛至健康三街與府平路左轉時,追撞行人孫姓婦人致頭部重創,送醫仍不治,一審判她8年6月,上訴後仍稱無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二審今駁回上訴。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魏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半。而魏女僅就原判決對被告科刑部分上訴。
魏女及辯護人主張,原審關於其量刑,僅敘及她選擇酒駕的違法行爲而非其他替代措施、犯罪所生的損害非常嚴重、態度消極未跟家屬達成調解,所以判處8年6月。並未以量刑三階段理論綜合審酌且未比較案情相近判決而爲量刑,有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而量刑過重。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魏女上訴並未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新證據,僅就原審法院合法調查證據,作爲判斷魏女上訴是否有理由依據。原判決關於量刑理由,已經審酌包括被吿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核無適用法律違誤,或有足以影響科刑結果重要情狀疏漏之處。
合議庭表示,原判決所量處刑度並無過苛而違反比例原則情況。
同時,魏女犯罪後並未彌補被害人家屬損失,無從據爲對其有利考量,魏女上訴後仍稱無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原判決就此犯後態度列爲不利量刑因素,且上訴後無何情事變更情況,自無從據以作爲撤銷原判決量刑理由。
合議庭考量,魏女行爲時僅22歲,卻因飲酒、施用毒品後駕車,導致被害人生命因此喪失,就矯正被吿惡性而言,本無從爲過度從輕量處,而社會之所以高度嫌惡酒後駕車肇事犯罪行爲,其原因正是此等犯罪行爲使「每個人」都可能莫名成爲受害者,此種無差別的生命、身體、健康剝奪行爲,對社會大衆造成的驚懼感與憤怒感甚深,刑罰防衛社會功能應適當彰顯,縱使考量魏女社會復歸或更生可能等因素,原判決所宣告刑仍無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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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考量,魏女行爲時僅22歲,卻因飲酒、施用毒品後駕車,導致被害人生命因此喪失,就矯正被吿惡性而言,本無從爲過度從輕量處。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