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購屋驚見壁癌地板滲水 法院判賣家減價29萬

陳姓女子花費750萬元購買臺南市永康區一處大樓住宅,但交屋不到1個月,主臥室就出現壁癌與嚴重滲水,經提告請求減少價金,臺南高分院認定屋主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須退還29萬7515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花費750萬元購買臺南市永康區一處大樓住宅,但交屋不到1個月,主臥室就出現壁癌與嚴重滲水,甚至遭樓下住戶投訴滴水困擾。陳女不滿黃姓屋主隱瞞瑕疵,提告請求減少價金,儘管屋主辯稱是地震或人爲蓄意造成,但一、二審均認定,屋主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須退還29萬7515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於民國112年9月透過仲介,向黃姓屋主購買位於永康區總價750萬元的大樓住宅,並於同年11月完成交屋。不料,陳女入住後不久,就發現主臥室出現壁癌及滲漏水跡象,甚至接獲樓下住戶反映天花板滴水,要求協商處理。

陳女自行委託檢驗公司檢測後,確認屋內地磚含水量過高,且主臥廁所確有滲漏,據此提告主張,買賣契約明訂賣方負有半年的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要求減少價金,並請求賠償租屋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約72萬餘元。

不過,屋主面對指控極力否認瑕疵,並辯稱,交屋前驗屋都正常,懷疑陳女爲求償蓄意在屋內蓄水浸泡,導致含水量過高;此外,屋主還認爲,即使有漏水,也可能是地震等天災導致防水層破裂,或是大樓公用管線裂縫所致,應由管委會負責,而非由他承擔擔保責任。

臺南地院審理期間囑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專業鑑定,結果顯示,房屋漏水原因包含3項:第一,公用排水管與樓上住戶管線銜接處有裂縫,導致水流沿管壁滲入牆體;第二,房屋主臥及公用廁所的防水層已產生裂隙,疑似施工不良或材料老化;第三,主臥外牆因建物年久產生混凝土裂縫,雨水易滲入牆內。

法官根據鑑定報告建議的修繕費用,計算主臥廁所、公用廁所及外牆窗臺的維修費共29萬7515元,認定爲陳女請求減少價金的數額。至於她還請求的租金補償與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爲陳女未能證明房屋已達無法居住的程度,且財產權受損難認侵害健康權,因此駁回此部分請求。

屋主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爲,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賣家對於買賣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且此種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即無論賣家是否知情、是否有過失,只要房屋在交付時存在瑕疵,就必須負責,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