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5月大男嬰失蹤!慘被棄屍大排 生父、同居女羈押禁見
▲臺南棄嬰屍案,男嬰母親現身相驗。(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郭玗潔/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年僅5個月大的方姓男嬰,因爲一直沒有打預射針,被通報失蹤,警方於18日晚間在新市區一處大排內尋獲男嬰遺體,但已死亡多日,身上有多處新舊傷勢。臺南地檢署19日晚間認定男嬰方姓生父、同住的淩姓女子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等重罪,嫌疑重大,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臺南地院今(20)日裁定2人皆羈押禁見。而男嬰生母先前被檢察官諭知請回,但限制住居。
檢警調查指出,男嬰因未按時施打疫苗,引起市府衛生局與社會局關切,該家庭被列爲高風險、脆弱家庭並持續追蹤,但10月底起父母頻繁搬遷、失聯,男嬰去向不明,社政單位遂通報警方協尋。警方18日晚間根據車號,攔查男嬰生父方姓男子後,追問之下才得知男嬰已死亡,並被棄屍大排中,隨即派員前往搜尋,並順利找到男嬰遺體。
檢方拘提男嬰生父方姓男子,以及同住的淩姓女子到案,發現2人說詞反覆,涉案情節重大,認兩人涉犯刑法殺人罪,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之重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逃亡之虞,19日晚間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臺南地院認爲,被害人爲剛出生數月的嬰兒,毫無抵抗能力,於本案前就疑似屢遭傷害,新舊傷並存,而方、凌2人不將男嬰送醫,也不報警,反而將被害男嬰屍體包裝、棄置於自認不會被發現之處,屬於湮滅證據行爲,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被告2人所供明顯前後不一、彼此不合,與證人所述也有歧異,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的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之原因,裁定2人都羈押禁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