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3個月大女嬰因受虐性腦傷發展遲緩 法官這原因判母親緩刑
臺南2年前3個月大女嬰在住處出現鼻孔溢奶及全身癱軟等症狀,呂母緊急將她送醫急救,又因抽搐轉院救治,醫師發現女童右側腦硬膜下出血及眼底出血、嘴角瘀青疑受虐,臺南法院今宣判,考量呂母爲主要照顧者及無故意凌虐事證下,認她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10月,緩刑3年。
檢方調查,案發時,女嬰轉院救治,醫師發現她受有右側腦硬膜下出血,合併廣泛性缺血缺氧性變化、雙眼多層且廣泛性眼底出血、左嘴角瘀青傷害。雖經治療與後續復健,女嬰仍因受虐性腦傷導致約19個月大時,顯示有中度以上遲緩,能力接近8-12個月孩童能力,且呈現持續性發展遲緩。呂母否認有過失致重傷害犯行,她稱,沒有過度搖晃女兒。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依醫院對於女嬰病情說明,女嬰所受傷勢是在2023年2月18日晚間8時送醫前24小時內發生,有可能是嚴重搖晃所造成。再依母親在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可知她是幼童平日的主要照顧者,且在送醫前24小時內,都是由她在照顧。
合議庭指出,呂母於警詢中曾供稱,她會用手直立式方式扶住女童胸部然後左右轉她跟她玩,女童哭的時候會用手抱住左右搖晃哄她,可知呂母會以旋轉或是搖晃的方式照顧女兒,惟女兒在案發當時才甫出生不到3個月,母親卻以旋轉或是搖晃的方式照顧她,且呂母曾在託嬰中心及在幼稚園做了10年工作經歷,怎麼可能不知道此舉可能會對新生嬰兒造成傷害。
合議庭認爲,呂母雖無使女嬰受重傷害故意,惟無法排除母親在照顧女嬰過程中,因爲疏於注意過度搖晃會對新生嬰兒的腦部造成傷害,而造成了女嬰腦傷的可能。
醫院雖結合「高密度硬腦膜下出血」的影像證據與「持續性神經學症狀」的臨牀表現,合理判定女嬰在就醫前24小時內曾遭受嚴重外力施暴,惟並未指明女嬰所受傷勢是遭他人故意的暴力相加或他人照護時失手落地撞擊頭部所造成。
合議庭指出,據觀察呂母對於女嬰的照顧以及關愛,及相關證據也無法得出母親故意要重傷害女嬰,且檢察官也沒有明確提出母親如何形成對女童重傷害客觀證據,以及用何種方式重傷害女嬰的證明資料,不能以一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即認定呂母有傷害致重傷或以凌虐或其他方法重傷害女嬰。
合議庭認爲,呂母雖因過失造成女童受重傷害,但考量母親目前仍爲女童主要照顧者,倘若母親因案入監服刑,女童勢必安排其他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確實會造成家中幼兒失所撫養及女童適應上的困擾,徒增社會問題,給予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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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法院考量呂母爲女童主要照顧者外,且無故意凌虐事證下,認她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10月,緩刑3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