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泄密案 前工程師判10年
臺積電泄密案27日宣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域外使用及《營業秘密法》等罪,判處臺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中)有期徒刑10年。(陳君瑋攝)
臺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等4人泄漏2奈米、14埃米等商業機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7日依《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判處陳力銘10年有期徒刑,其餘3人處2至6年不等徒刑。陳離開臺積電後任職東京威力科創臺灣分公司,該公司遭檢方追加起訴,成爲國安法起訴法人公司首例,因與臺積電和解,緩刑3年,但需向臺積電支付1億元、公庫支付5000萬元。
東京威力科創(TEL)昨天表示,對於Tokyo Electron臺灣子公司東京威力科創未能充分履行對前員工的監督義務,公司以極爲嚴肅的態度看待,並強調將進一步強化全集團的資訊管理體制等相關措施。
TEL表示,公司將遵守法令及倫理基準視爲最重要的經營方針,不容許違反上述準則,而本次調查及法院判決結果,均無TEL及臺灣子公司存在組織性介入或相關機密資訊外流的情勢;同時已與客戶協商,雙方同意強化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保護與共享原則,這次事件對營運無影響,未來將持續提升企業價值,以迴應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期待。
判決指出,陳力銘爲改善2奈米制程良率,民國114年經由前同事吳秉駿、戈一平協助翻拍臺積電機密。另也找陳韋傑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臺積電公司資料庫翻拍圖檔。
事件爆發後,東京威力主管盧怡尹刪除陳翻拍的臺積電營業秘密圖檔,湮滅證據,但在發現刪除的電磁紀錄回覆後,主動通報公司,判刑10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100萬元。
合議庭審酌陳力銘爲求個人表現,造成臺積電營業秘密可能外流,但未泄露給東京威力與其母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臺積電願接受道歉,判10年徒刑。吳秉駿、戈一平坦承犯行,判吳3年、戈2年徒刑。陳韋傑否認具有域外使用的意圖,判6年徒刑。
合議庭另考量東京威力承認犯罪、配合調查,其母公司與臺積電達成和解,判處1億5000萬罰金、緩刑3年,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臺積電支付1億元、公庫支付5000萬。
臺積電表示,對任何違反公司保護營業秘密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始終秉持零容忍態度,絕對從嚴處理,追究到底;這次公司珍貴的營業秘密與技術得到充分保護,也將持續強化內部管理及監控機制,並在必要時與執法機關合作,確保競爭優勢及營運穩定,保護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