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聲請定暫時狀態 羅唯仁在美若涉國家核心關鍵...考驗法院執行力
臺積電前企業策略發展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積電前資深副總羅唯仁將出任Intel英特爾執行副總裁,臺積電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告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資深行政法院法官指出,本案大多是針對侵害營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而衍生的損害賠償提出訴訟,但訴訟曠日廢時,所以纔會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規定,要求法院以較簡易、有效率的程序來避免損害發生。
據瞭解,智商法院收案後,將盡速處理暫時狀態。
有法官指出,本案可能的主張應該是要求羅唯仁不要去英特爾任職、不可以將在臺積電所獲得的營業秘密交給英特爾,但要訴訟就得進入漫漫的訴訟程序,要調查、辯論,一旦秘密外泄,損失將無法填補,因此纔要優先處理暫時狀態。
但羅唯仁已「飛出去」,我國法院裁定的執行力問題,則是另一個層次的事。
另一方面,臺積電的營業秘密可能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有關,這時便涉及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若有違反刑責疑慮,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也會有動作,有可能採取強制處分,但羅唯仁已在美國。
但若羅唯仁沒去任職,也沒有外泄營業秘密的事實,自然就不構成犯罪,因此檢方要如何處理還是必須視個案證據而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案件上訴可分爲刑事、民事與行政訴訟三類,前二者由最高法院審理,後只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過去臺積電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遭控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到中國商長江存儲擔任採購副總裁,被臺積電求償1557萬餘元,一審判賠250萬元,薛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最高法院2022年定駁回薛宗智上訴確定。
臺積電提告主張,薛宗智2011年開始擔任採購處經理,接觸公司營業、商業秘密,包括供應商來源、訂單合約、產品價格和成本,雙方2012年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競爭對手,或提供競爭對手服務。
當時臺積電指出,薛2015年5月間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雙方協議由薛自請離職,並在薛離職前一天給予信件提醒競業禁止規定。未料,薛2016年7月12日離職後,同年12月8日到大陸紫光集團下的長江存儲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而長江存儲是提供晶圓代工的武漢新芯積體電路公司100%持股,是臺積電的競爭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