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耗時!法界:羅唯仁已赴美 考驗法院執行力

臺積電前資深副總羅唯仁(左)。圖/報系資料照

法官指出,本案可能的主張應該是要求羅唯仁不要去英特爾任職、不可以將在臺積電所獲得的營業秘密交給英特爾,但若進入漫長的訴訟程序,要調查、辯論,一旦秘密外泄,損失將無法填補,因此纔要優先處理暫時狀態。但羅唯仁已「飛出去」,我國法院的裁定是否有執行能力,是另一個層次的事。

另一方面,臺積電營業秘密可能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有關,這時便涉及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若有違反刑責疑慮,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也會有動作,可能採取強制處分,唯羅唯仁已在美國。

對於後續上演的法律戰,法界人士表示,臺積電是否已掌握羅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證據,提告刑事訴訟,以及羅唯仁是否主張臺積電的競業條款,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將是攻防重點。

臺中地院前法官、現任律師江彥儀說,羅唯仁是臺積電前資深副總,顯然有掌握其營業秘密的權限,羅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前,一定會簽署競業禁止的合約,以免臺積電關鍵技術外泄;羅到英特爾任職,若已是「生米煮成熟飯」,即已構成違反競業條款,所以臺積電提告民事求償,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必須採取的程序。

刑事部分,江彥儀說,臺積電可能已展開內部調查,並針對羅唯仁在職期間,是否有接觸或將公司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外泄,若掌握具體證據,臺積電下一步應該是向檢察機關,提起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告訴;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現任律師陳宗元說,此案爭點在於當初臺積電與羅唯仁的競業禁止條款如何簽訂,臺積電雖認定羅到英特爾任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但羅也可依勞基法九之一條規定,主張臺積電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陳宗元說,勞基法九之一條針對競業條款的規定,是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公佈,若競業條款在是該時點之前簽署,則不能適用該條款,僅能做參考標準;另依民法七十二條,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