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女員工爽啪已婚男同事!拍3部性愛片還裝傻 公司親子日露餡了

臺電女員工偷吃已婚男同事,拍性愛片還裝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電修護處一名人夫阿宏(化名)與女同事小玲(化名)發展不倫戀,兩人多次至旅館大戰、拍性愛片。阿宏的妻子得知一切後身心崩潰,憤而向小玲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法院審理時,小玲裝傻辯稱不知男方已婚,但法官翻出臺電親子日的照片,發現兩家人不僅同場手作,簽到位置也相近,打臉她的說詞,最終判她須賠償40萬元。

人妻表示,與在臺電修護處工作阿宏結婚4年,婚後共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原本家庭幸福美滿,沒想到阿宏的女同事小玲卻介入家庭。她控訴,小玲明知阿宏有配偶,兩人仍於2023年間至2024年間在桃園某旅館激戰多次,並拍攝性愛影片留念,更於2025年2月某日在某汽車旅館再度發生性行爲,小玲還因此懷孕。

事後,阿宏雖陪同小玲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婦產科,進行人工流產,但人妻早已心碎,她認爲小玲侵害配偶權,致使她身心飽受煎熬,於是依法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

面對指控,小玲抗辯稱刑法通姦罪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我國實務不應再承認「配偶權」,主張正宮無權利求償。她更理直氣壯表示,與阿宏交往時「不知道他已婚」,還否認墮胎,直指正宮請求金額過高。

法官調查發現,臺電修護處在2023年7月曾舉辦親子日活動,還有照片可證,阿宏當時帶着妻子與孩子出席,而小玲也帶着老母親與孩子參加。而活動簽到簿上,阿宏與小玲的簽到間隔兩行,且阿宏在眷屬欄清楚手寫妻兒姓名,法官認爲小玲顯然目睹了阿宏闔家同樂的溫馨畫面,卻辯稱不知阿宏已婚,殊非可採。

針對小玲提出的「配偶權違憲說」,法官強調,雖然通姦罪不以刑罰制裁,但並未否認婚姻中配偶忠誠義務存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依然受憲法保障。法官也查看相關健保病歷,發現小玲確實有流產紀錄,但其妊娠週數與正宮主張的性交日期不符,且無直接證據顯示是阿宏陪同就醫,此部分不予採計。

新北地院審理,審酌原告大學畢業、爲銀行員,自陳月薪6萬元;小玲學歷碩士肄業,爲臺電修護處員工,自陳月薪5萬元,及兩造稅務財產所得資料,考量兩造的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小玲侵害配偶權期間、情節、方式、次數(2023年12月20日、2024年6月某日、2024年12月20日性交併拍攝性愛片)、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情狀,最終判小玲須賠償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