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偷吃已婚男同事還拍片! 正宮怒告「懷孕墮胎」結果出爐

新北地院近日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人妻阿芳(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同事小美(化名)發生至少三次性關係,甚至拍攝性愛影片,更進一步指稱對方因此懷孕墮胎。(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地院近日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人妻阿芳(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與女同事小美(化名)發生至少三次性關係,甚至拍攝性愛影片,更進一步指稱對方因此懷孕墮胎,求償百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美確實侵害配偶權,但懷孕墮胎部分舉證不足,最終判賠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芳主張,她與丈夫阿德於110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婚姻關係至今仍存續。然而,丈夫卻在婚姻期間與同單位的女同事小美髮展不正常關係。兩人於112年12月20日、113年6月某日及同年12月20日,三度在桃園總裁行館發生性行爲,更離譜的是還拍攝性愛影片留存。

阿芳進一步指控,小美甚至於114年2月8日與丈夫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後懷孕,並在丈夫陪同下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進行人工流產。原告認爲,小美明知阿德爲有配偶之人,仍故意介入婚姻,嚴重破壞其家庭圓滿,因此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面對指控,小美在法庭上強烈否認。她辯稱,刑法通姦罪已於大法官解釋中宣告違憲,現今司法實務已不承認所謂「配偶權」,因此原告並無權利受侵害。她更強調,在發生性行爲時,完全不知道阿德是已婚身份,且斷然否認114年2月8日有發生性行爲,更沒有因此懷孕或墮胎。

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關鍵證據就在公司舉辦的親子日活動中。112年7月8日,臺電修護處舉辦親子日,阿德帶着阿芳及一名孩子參加,而小美也帶着自己的母親及孩子與會。簽到簿顯示,兩人簽名位置僅相隔一至兩行,阿德還在眷屬欄明確填寫妻子與孩子的姓名。

法官認爲,在親子手作活動中,小美身處同一空間,必然目睹阿德與阿芳全家互動親密的場景。且此類活動本質上是員工「攜家帶眷」參與,小美身爲曾有婚姻經驗者,理應能判斷阿德的婚姻狀態。因此,法院認定小美早已知情阿德已婚,其辯詞不足採信。

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的影像檔,確認小美與阿德確實於112年12月20日、113年6月某日及113年12月20日發生性行爲,此部分事實明確。然而,對於阿芳主張114年2月8日的性行爲及懷孕墮胎,法院認爲證據不足。

阿芳雖提出丈夫阿德的對話錄音及書面聲明,但因未經合法調查程序,且阿德拒絕出庭作證,法院依法不得采信。此外,小美的病歷顯示其於114年6月妊娠約5至6周,時間點與阿芳主張的2月8日行爲不符,也無證據證明阿德曾陪同就診。

針對被告辯稱「通姦罪違憲等於配偶權不存在」,法官在判決中明確駁斥。法院指出,大法官解釋僅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並未否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婚姻制度受憲法保障,配偶間互負誠實義務,第三人不得任意破壞,否則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後,認定小美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阿芳配偶權,情節重大。阿芳爲銀行職員,月薪約6萬元;小美爲臺電員工,月薪約5萬元。考量侵害次數、手段(拍攝性愛影片)及對阿芳造成的心理痛苦,最終判決小美應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