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高雄大林電廠經理收賄判3年10月 課長、承辦員圖利緩刑

高雄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

判決指出,郭男二○○六年起在大林發電廠擔任電氣組電機課工程師,二○一八年升任課長後,洪姓廠商因取得電廠標案,須獲取足額工作點數纔不會虧損,請託郭指派足夠點數工作給公司,並交付五十五萬元當作賄款。

隔年洪姓男子公司再次得標,同樣請郭男指派足夠點數工作給公司,事成之後又交付五十五萬元賄款給郭。

郭姓男子後來職務調升,由張姓男子接任課長,張男與林姓承辦員爲加快程序、或爲取得電機課內運用款項,繞過採購法規,直接請張姓廠商交付特定規格產品,並藉着職務之便,多次圖利張姓廠商等人取得標案。

大林電廠在內部清查時發現弊端,移請檢方調查,高雄地檢署去年指揮調查局發動搜索,郭男一開始獲交保,後來檢調查出事證,郭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高雄地院審理時,郭男等均坦承犯行,合議庭考量郭男、張男等犯罪情節,均給予減刑,郭男收賄一一○萬元,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洪姓廠商依交付賄賂罪判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

張姓課長、林姓承辦員二人,合議庭考量他們是爲加快部門採購程序及取得運用款項,才違反採購相關規定,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判刑二年,因兩人無前科,未獲取不法所得,另宣告緩刑五年。張姓廠商判一年六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