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指「排骨肉有鋼絲」致門牙受損提告求償5萬元 店家反擊疑濫行興訟
臺南市一名女子的丈夫到餐飲店家買排骨飯給她吃,女子卻以排骨肉中有鋼絲,要求店家賠償門牙受損以及精神慰撫金5萬餘元;店家自認環境符合衛生標準,且對方隔4個多月纔去就醫,懷疑真的有食安事件還是她濫行興訟,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審理後,駁回女子告訴。
該名女子主張,2023年12月間,她的丈夫至臺南市北區一間餐飲店家購買排骨飯,她食用時發現排骨中竟含有鋼絲,導致她門牙受損;丈夫詢問店家,對方表示要帶排骨飯回店內安排退款,她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因此打電話給臺南市衛生局立案。
女子表示,去年2月她提出消費爭議線上申訴及申請調解,對方未出席,她爲保留證據,在消保官建議下於去年4月間至牙醫診所就醫檢查;她請求店家要返還排骨飯費用80元、依消保法3倍的懲罰性賠償即240元、支出的診療費證明書150元以及精神上損害5萬元。
店家表示,對方通報衛生局後,去年1月衛生局在未通知的情況下,逕行進入餐飲店廚房勘查清潔問題,並無發現店內有使用鋼刷清潔餐盤情形,顯見環境符合衛生標準;依女子所述,2023年12月間的事件,爲何遲至去年4月始至牙醫診所就診?
店家認爲,女子就診病自述因「外力撞擊」致門牙受損,且參酌去年3月消保官來函附件載明她同時申訴多名店家,則是否真有她所稱的食安事件亦或是濫行興訟,尚難確認。
法院指出,女子提出line截圖、診斷證明書、就診受損牙齒照片、撥打電話通話紀錄照片及通話明細表等證據,僅能證明她有購買排骨飯及撥打電話至餐飲店;至於排骨肉含鋼絲照片,是何時拍攝、照片中的排骨是否就是餐飲店的均只有其片面陳述,無從認定爲事實。
另外,依牙醫診所的診斷證明書及就診受損牙齒照片,「應診日期」、「病名」欄分別記載「113年4月22日」、「…自述因外力撞擊,導致切端不平滑…」等語;如果女子咬食排骨時發現含有鋼絲,於事件發生時即可知悉,卻遲延逾4個月後始至牙醫診所就醫,難謂合理。
且「外力撞擊」指受體外碰撞情形,與咬食造成門牙受損;女子表示是因消保官建議要保留證據才至牙醫診所接受檢查及治療,但她去年3月間才向消保官申訴,並提到門牙有受損,顯然該損害並非在事件當下已發生。
法院認爲,既然女子知道要將排骨肉含鋼絲的證物留存並拍照,主觀上有保留證據觀念,如果咬食時造成門牙受損,按理也會第一時間至牙醫診所就醫保留證據,卻延遲逾4個月後纔去;餐飲店家質疑其真實性,即非無憑,女子解釋難謂與常情相合,並無可取。
法院審酌,依女子提出證據,無法證明有相關事件發生,亦無從證明其門牙受損是因咬食排骨肉鋼絲造成;其請求餐飲店家給付相關費用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均非有據,不應准許。
臺南市一名女子的丈夫到餐飲店家買排骨飯給她吃,女子卻以排骨肉內有鋼絲,要求店家賠償門牙受損以及精神慰撫金5萬餘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